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三板公司
A.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B. 新准则是否为母子公司之间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如何提供的
控制与被控制的典型形式是母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被投资企业即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需要注意,母子公司之间一定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公司一定是母子公司关系吗?不一定,比如,承包的情况。作为母子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二是必须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盈余管理行为在中外公司中普遍存在,由于盈余管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虽然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对于盈余管理的定义仍未达成共识。 Schipper(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即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有意地对对外财务报告进行控制。 Scott(1997)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效用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 Healy和Wahlen(1999)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者运用会计手段或安排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合约的结果。 笔者比较赞同Healy和Wahlen对盈余管理的定义。由该定义可知,盈余管理会歪曲公司经营业绩,使会计信息失去客观性和中立性,误导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已有的研究显示,公司管理者之所以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自身报酬、影响股票市场对公司业绩的理解、降低债务违约风险、税收筹划、避免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等。 二、盈余管理的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实施手段看,可将盈余管理分为两类:披露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前者是通过会计手段实现的,而后者则是通过安排真实交易实现的。目前对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披露管理,本文则在简要分析披露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真实盈余管理。 (一)会计手段 公司实现盈余管理的会计手段主要是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的。这类盈余管理手段通常只影响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应计项目(应计项目是权责发生制的结果),而不影响各期实际的现金流量,所以又可称为应计项目管理。这些通常只影响会计盈余在各期的分布,而不影响各期的会计盈余总额。 (1)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各公司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某些经济业务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其中一种,并且规定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由于公司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当期盈余,因而根据需要在不同时期选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当公司需要提高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降低折旧费的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而当公司需要降低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增加折旧费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再如根据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上涨时期,当公司需要提高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降低销售成本的先进先出法;当公司需要降低当期盈余时,会选用能够相对提高销售成本的加权平均法。 (2)利用会计估计进行盈余管理。会计人员在对某些不确定性交易或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由于会计估计具有主观性,因而人们很难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行准确评判。众所周知,会计估计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当期盈余,因而根据需要在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这使得公司在经营业绩差时延长折旧年限和高估净残值,而在经营业绩好时缩短折旧年限和低估净残值。再如公司利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其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相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计提多少资产减值准备需要根据判断和估计确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很大空间。公司可在业绩好时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而在业绩差时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平滑利润。 (二)安排真实交易 安排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是指公司管理者通过构造具体交易并控制交易发生时间所进行的盈余管理。这类盈余管理手段通常既影响各期盈余,也影响各期实际的现金流量。并且通常不会增加公司价值,反而在某些非正常的情况下还会损害公司价值。以下对一些主要手段进行具体分析。 (1)负债转为股东权益。公司的资金按来源可划分为债务资金和股东权益资金。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扣除了债务资金的成本(利息),却不考虑股东权益资金的成本(股利)。同时,公司负债的利息必须按期支付,而股利却可以不支付。因此,当公司经营业绩差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可减少财务费用开支和现金流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2)股票回购。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的股票价格包含了投资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期。因此,当公司公布的业绩没有达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时,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每股收益是证券分析师预测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当公司管理者预计公司每股收益水平达不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时,为防止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可通过股票回购减少发行在外的股票规模,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从而达到或超过证券分析师的预期。国外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了公司通过股票回购进行盈余管理的证据。我国以前不允许公司回购股票,2006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回购股票。因此,股票回购是否会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新手段。 (3)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酌量性费用是指费用开支水平可由公司管理者决定的费用项目,如研究开发费、职工培训费、维修费等。这些费用开支通常是面向未来的开支,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对当期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甚微。当公司经营业绩差,面临亏损或业绩滑坡时,管理者为提高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可以减少当期的酌量性费用开支。国外一些研究资料显示,很多公司通过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进行盈余管理。这种盈余管理手段虽然可使公司短期利润增加,却削弱了公司长期发展的能力,损害了公司价值。 (4)增加产量。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成本由企业在生产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耗费构成,具体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在这些生产耗费中,有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当产量在一定范围内变动时,固定费用总额不变。因此,当产量增加时,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会下降,并直接导致相同销量的销售成本下降,使利润水平上升。由此可见,在销量无法增加时,仅通过提高产量即可增加利润。但通过增加产量进行盈余管理对公司有害无益。因为公司增加的产量转变为存货,占用了公司资金,降低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过多的存货还可能面临由于产品过时或毁损而减值的风险。 (5)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子公司、经营部门或其他长期资产和投资的所有权有偿让渡给第三方,并以此获取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当公司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时,可通过转让持有的无形资产、已经增值的有价证券或某个经营部门等获取收益,使利润达到预期水平。陈信元、叶鹏飞、陈冬华(2003)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有通过资产出售提高公司利润,以达到配股或增发条件的行为。白云霞、王亚军和吴联生(2005)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公司会通过资产处置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或避免业绩下降的目的。 (6)放宽信用政策或给予销售折扣。公司在临近年末时,看到当年经营业绩不佳,可能会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或给予销售折扣促进销售,以改善经营业绩。放宽信用政策包括延长客户的付款期、向信用不佳的客户赊销商品等。销售折扣则主要是通过价格优惠吸引客户大量购买。这种年末的促销活动,会暂时性提高公司利润水平,但是会损害公司长期利益。放宽信用政策会增加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而销售折扣促使客户年末大量购货,会导致下一年购货量减少。另外,如果销售折扣后价格再复原,客户的购买意愿可能下降,因为销售折扣使客户对公司商品降价形成预期,会等到下次降价时再购买。 (7)关联方交易。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销商品、购销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大量的关联方,因此,关联方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在关联方之间购销商品时,上市公司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关联方将自己的优质资产租赁给上市公司经营,收取较低的租赁费,或者租赁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支付较高的租赁费;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劣质股权转让给关联单位;上市公司将劣质资产或股权与关联单位的优质资产或股权进行置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等。 三、盈余管理防范的对策 尽管本文所分析的盈余管理行为大多数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限度内进行的,不是违法行为。但由于盈余管理会歪曲公司经营业绩,使会计信息失去客观性和中立性,误导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而且公司所使用的某些盈余管理手段(如减少酌量性费用开支、增加产量等)会损害公司长期利益,降低公司价值,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 在现代公司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绝大部分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使经营者能够按照所有者利益行事,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应运而生。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控制机构,其中,监控公司的财务信息处理过程,促使公司披露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能否有效发挥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认为,由于独立董事身份独立(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同时有维护自己良好声誉的动机,因而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还存在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超过50%,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为三分之一,正好达到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很少。二是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提名产生,这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应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提高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中的作用。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独立董事不领报酬或报酬过低的现状,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与其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同时,应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 (2)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从上述有关审计委员会构成及职责的规定可知,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监控的有力措施。但由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不是强制规定,目前只有约40%的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为了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二)改进公司业绩评价体系 为遏制盈余管理应改进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可采用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体系。过分注重盈余指标,会导致公司管理者采取短期行为,损害公司的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平衡计分卡从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以及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考察公司,充分考虑了非财务指标在业绩评价中的作用,体现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是一种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有利于正确引导管理者的行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司业绩。还可以在财务业绩评价指标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经济增加值是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全部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通过对会计利润调整后得到,全部资本是投入公司运营的所有资本,包括股东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由于经济增加值指标考虑了公司的股东权益资本成本,并且校正了会计准则潜在的偏差和扭曲,因而能够更好地衡量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抑制公司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完善相关证券法规及会计准则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盈余水平是公司能否上市、配股和退市的主要衡量指标。因此,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配股资格和避免退市而进行盈余管理。为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应改变有关证券法规过分注重公司盈余水平的现状,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可采用平衡计分卡),不仅关注公司盈余水平,而且关注公司盈余的质量及未来发展能力。另外,证监会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加强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研究开发费等事项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众所周知,会计准则的盲点或会计处理方法的灵活性为公司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方面应紧跟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新涌现出来的经济业务类型及时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控,对执行情况不理想以及经常被公司管理者用于盈余管理的会计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以减少公司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 (四)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证券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是盈余管理盛行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及严重误导投资者的盈余管理行为及时曝光并严加处罚。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充分关注盈余管理行为,对于影响会计信息合法性、公允性及一致性的盈余管理行为应要求公司纠正,否则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提醒会计信息使用者。另外,应加强社会公众及舆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提高投资者阅读和分析会计信息的能力,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使公司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害无益,达不到预期目的。
C.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D.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八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E. 请问: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谁有,越详细越好,最好有实例!非常感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002.htm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可对应上市券商):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4_78047.htm
F.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G.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H.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I. 哪部法律规定了股票和上市公司的
见《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关于上市公司组织几个欧的特别规定;《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证券上市的规定等。
另外,公司上市肯定是要发行股票的,因此,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票的发行也是在调整公司上市。
此外证监会还颁布了很多规章,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