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资产评估中的一些问题
『壹』 关于新三板的一些问题。
1、目前的新三板股票交易是非常不活跃的。所以会出现你所说的有些有交易,有些没有交易的情况。
2、假设你有原始股,是有限售期的,限售期中无法抛售,一般可以做质押融资,限售期后就可以抛售了,但是也是需要寻找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一般由自行寻找,也可以通过你的承销券商寻找。目前为了包揽业务,证券公司都是承发承揽的。
3、新三板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也就是场外报价,场内成交;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由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
补充:新三板潜力较大,良好的转板机制生成后,加上一些投机盘的参与,交易会活跃起来的。
『贰』 请教新三板股改资产评估的问题
1、必须评估;
2、收费视资产总额即项目复杂程度而定,收费标准可参考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网页链接
实际上可能会和上述标准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越多越复杂(房子、车子、机器设备、土地、专利等),评估费就越高。
『叁』 新三板挂牌,股改时,资产评估必须要选用至少两种方法吗谢谢
股改评估的话一种评估方法就可以,成本法!但是必须找证券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做啊!我们做的新三年的评估很多啊!希望能多合作啊!
『肆』 谈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问题
一、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影响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之前,首先应该进行资产重组。资产重组的目的,一方面是塑造企业,建立企业完善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股票发行采用“总额确定、限报家数”的方式,单个企业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因此,按照上市标准的要求,需对诸如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规模等进行重组。重组必然引起资产范围、规模、数量、质量、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经营效益的变化,直接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果不了解和掌握资产重组方案,就难以做好资产评估工作,或者是,即使完成了评估工作,还要重新返工调整,影响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资产重组通常是由证券商、咨询公司从事的,不是资产评估人员的事情,大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
资产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在资产评估时应予以重视。
1、资产范围的变化。企业中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按其发挥效能情况,可以分为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通常,进行资产重组时,往往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有时也会剥离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但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应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否则会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影响对企业收益的预测。
2、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根据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要求,其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达到这一水平较困难,需要通过资产重组解决。重组方案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影响企业获利能力,还会影响企业场债能力,这在风险预测时需加以注意。
3、收益水平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会超过10%,这种效果不仅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减少资产总额获得,而且非经营性资产减少使得收益计算中的折旧费减少,从而增加收益获得。所有这些,均作为在企业评估市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资产重组方案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于种种原因(如资产收益率的原因),一般采用租赁方式和许可使用方式,单项资产评估时仍需对这些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只是这些评估价值不计入企业整体价值中作为折股依据,但要评估出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和商标权等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企业签订租赁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采用收益现值法对未来收益预测时,在管理费用中增加这些租金和许可使用费,相应减少收益,这在评估中应加以注意。
4、经重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已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实体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加和法与采用收益现值法得到的评估值会有差异,是正常现象。如果收益现值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大于成本加和法确定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其差额部分应是商誉。通常,商誉是不作为折股依据的,但商誉的存在会对企业股票的溢价发行等有一定的影响。现在行业管理文件要求是以收益现值法验证成本加和法的结果,因此,当两者结果有差异时,评估者不应解释二者差异不应该出现或者差异数额较小的原因,而应该阐明这种差异是企业商誉的理由。
另外,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否应包括流动资产,这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其本身来说,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大、变现能力强的特点,评估流动资产并不困难,但很麻烦。这种麻烦主要体现在:一是流动资产种类多,主要包括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债权类流动资产和货币类流动资产;二是流动资产范围难以界定,不同类型企业中流动资产的表现形态是不一样的。除我国以外,国外对流动资产一般不评估。我国从企业全部资产的完整性考虑,也把它纳入评估的范围。笔者认为,流动资产不应作为评估对象。整体企业评估时,涉及到流动资产,可以其审计数作为价值依据。这样做的理由是,流动资产期限短,变现能力强,价值变化不大;如果评估流动资产,势必会引起企业中各项资产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流动资产中的费用项目与负债、企业损益等有着密切关系,处理不好,影响比较大。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否把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在上市公司整体评估时,对流动资产的状况都必须予以考虑。因为流动资产越多,偿债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是公司的营运资金,它对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均会影响公司整体评估价值。
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产评估前的资产处置方案,会影响评估范围、过程和结果,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处置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对资产处置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资产处置。同样的,资产评估人员不能以资产处置为由,反向推算评估结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企业中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账面价值是根据会计制度计价的,一般数额较低。但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具有投入和产出的弱对应性特点,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评估时表现出很高的价值,如果直接作价入股,有时会超过其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这时,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客观真实的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为达到这个比例而调高或降低资产评估价值。至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如何处置,是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还是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均是资产处置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资产重组时根据剥离资产应按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述资产一般不能剥离。但由于收益率水平限制、上市额度的限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等,上述资产往往采取租赁的方式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凡是这类资产均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订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采用定额租金等签订租赁合同,使评估的租金价值形同虚设,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亟待纠正。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一是定额租金缺乏客观依据,二是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上市后的社会股民权益。
资产评估结果如何利用,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的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的利用不应影响资产评估结果,它是资产评估以外的事情,尽管缘起于资产评估,但与资产评估过程并无必然联系。1990年,南华早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时,聘请了一家澳洲的评估公司为其商标做评估。评估值是40.5亿港元。因为当时香港的税例是容许一家公司在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之后,其购买价是可以由购买该项无形资产的财政年度开始作为一项经营开支从税前盈利扣除,公司从此可以享受税务优惠。该公司股东溢利按所得税率16.5%计算,增加了6.68亿港元。这个案例吸引了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效法,香港的税务局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终于在1991年4月将这项税务条例修改。新的税务条例仍然允许企业向独立第三者购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两项无形资产的开支可以从税前盈利扣除,但是商标权则不可以。虽然税例已经改变,但一些公司在筹备上市时仍然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做出估值以吸引投资者购买他们的股票。上述案例一方面说明了资产评估结果与结果利用的区别,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对待和利用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有效思路。
三、成本加和法应用的现实性和局限性
上市公司整体评估通常采用成本加和法进行,它是指将构成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单项评估,然后将各单项资产评估值汇总,确定公司价值的方法,成本加和法不是重置成本法,它只是单项资产评估汇总过程的简称。上市公司(包括各种类型的整体企业)评估一般不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为准,而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结果,其原因主要在于:
1、企业资产盘子大,非经营性资产占有相当比重。长时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性事务,存在着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再加上体制性因素,企业中的无效资产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些资产在企业中并不能带来收益,这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盈利目标不相适应。因此,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使日常中人们认为较好的企业,收益现值法评估出的企业整体价值也会低于各项资产单项评估汇总后的企业价值,不能客观的反映出企业资产价值量。
2、企业效益低下,采用收益现值法缺乏市场基础。企业效益低是长时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一项难题。企业效益低既有管理问题,也有体制原因。如上所述,企业中的大量非经营性资产不创造价值,但非经营性资产的折旧直接抵减企业利润,造成企业资产收益率偏低;另外,缺乏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大量效益低、亏损大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的以存在和发展,资产收益率甚至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在此情况下,如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估算不只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解不开的难题。
3、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企业价值,便于企业评估后的帐务处理。资产评估结果是企业帐务处理的依据,而会计帐务处理是分别按每一类、每一项资产进行的。成本加和法是分别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的方法,因而有利于评估后的帐务处理。
但是,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整体企业价值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成本加和法是从投入角度,即从构建资产的角度,而没有考虑资产的实际效能和企业运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效益好坏,同类型企业中,只要原始投资额相同,则其评估值趋向一致。而且,效益差的企业的评估值还会高于效益高的企业的评估值,因为效益差的企业的资产可能是不满负荷运转甚至是不使用,其损耗低,成新率高。此外,采用成本加和法确定的企业评估值,只包含了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商誉,却无法体现和反映出来。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目前的行业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评估应采用成本加和法,并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验证,这是目前阶段现实性的选择。成本加和法的局限性,在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特别是企业发生投资行为时,不利于客观反映企业价值,从企业效益角度反映企业价值才是较好选择。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在评估之前,均需经过资产重组,对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进行剥离,目的在于塑造真正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政策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所有这些,都为采用收益现指法提供了市场条件。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似乎已具备了从企业角度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条件,但从整个社会来说,企业正处于转轨改制时期,各类体制的企业并存,社会平均收益率尚未形成,经过重组的企业和未经过重组的企业、未改制企业和已改制企业缺乏可比性,尚难确定真实有效的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因此,采用收益现指法验证成本加和法的评估结果,既可以体现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理论导向,又可以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可以预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企业效益角度评估企业价值的思路和方法,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伍』 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近年来的经济全球化,为企业进行全球的投资、并购等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国内市场企业间的投资、并购、重组等必然为中国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2年,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在行政监管方面,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从并购重组的市场需求角度来看,2008年至今,中国并购市场宣布交易规模总体呈上升趋势,交易规模由1382.37亿美元增至2013年初至今的2987.18亿美元。2013年1-11月,中国并购市场宣布交易案例数量4475起,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加16%;披露交易规模达到2987.18亿美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加3.48%。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
『陆』 关于资产评估的问题,复制者勿进,满意者加分,谢谢!!!
额。。。帮助嘛。。。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能够帮助管理当局有效改善经营决策。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是否可行,必须看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可以用于投资分析、战略分析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可以帮助经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企业理财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资与融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增加所有者财富。————以上文字来自资料
也就是说呢,资产评估对该股东及其企业的帮助是可以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和企业并购与量化企业价值、核清家底、动态管理以及董事会、股东会了解生产经营活动效果的各种需要,而且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和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的手段,另外还可以增加该企业的凝聚力。
至于法律风险呢,应该要注意两个点:
第一是来自中介机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对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资产评估,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由该机构对评估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结论。该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中介机构的选择过程当中,很可能就隐埋下法律风险。
第二是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出资资产评估不实,指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嗯。。。至于涉税事项嘛,因为俺对税务方面的能力实在有限,只能尽力的帮你找找资料: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要对一些现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必将产生一些价值上的变化,而这些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也会对当时以及今后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税收的影响作些充分的考虑。企业资产评估主要影响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资产评估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影响是直接的。所得税法规定,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对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据实逐年调整是对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进行调整;而综合调整是在以后年度(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平均调整。两种方法下每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究竟选择何种调整方法对企业有利,企业事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法进行调整。
对于诸如存货之类的流动资产评估增值,因存货的变现速度较快,相应地进入成本费用的速度也较快,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如按据实调整法,则相应的要提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应尽可能随其他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起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使前期实际调整的评估增值数额小于按据实调整法调增的评估增值数额,而使企业获得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则要看评估后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小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据实逐年调整方法;相反,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小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大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综合调整方法。
房产评估对房产税方面影响也是很大的。企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一般都会在会计帐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在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时,就会发生多缴或少缴的问题。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因此,房产评估后,如果增值较大,在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和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在“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如果评估减值较大,需要在会计帐务上进行反映的,也要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以免造成少缴税收受到不必要的处理。
资产评估对印花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会计上一般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税法规定,自1994年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对此的处理,也应该比照房产税处理方式考虑。
固定资产评估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的影响。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自已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时,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固定资产购进原值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超过原值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帐务调整后,原来的购进原值已经调整,因此在资产处置时,就需要与原来的原值进行对比,而不能够与调整后的帐面原值进行对比,以免多缴或少缴税收。
资产评估增值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资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投资者如果不注意这点,将增加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资本公积保留在帐面不作分配,则仍然可达到既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以上材料来自 中华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柒』 资产评估机构现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待提高。资产评估作为咨询行业,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诚信,即资产评估质量。能否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是关键。但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违规和诉讼案件,却不得不让公众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如2001年“麦科特欺诈上市案”;“新宇软件事件”、“海南新华事件”、“中诚事件”等等。后果严重,损失巨大,教训深刻,说明资产评估行业存在问题,行业公信力有待改善提高。
2.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评估质量问题。2004年3月,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和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大检查工作,让公众看到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执业情况。结果表明,目前全国有评估机构3 355家,但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就达到1 871家,占总数的55.8%。暴露的问题总数达到5 130个。在这些问题中,评估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565个,占11.01%;执业质量问题4 125个,占80.41%;其他问题440个,占8.58%。执业质量低,基本条件差,内部管理不规范是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2005—2006年,中评协还收到其他相关部门转发的案件。2007年,分别对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特别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的执业质量检查,抽查比例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20%,虽然检查结果较2004年时有提高,但是整体执业情况仍然有不足之处。财政部及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将检查工作变成了一种提高执业质量的方法。同时也说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3.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堪忧。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分为三个方面:职业知识、基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而实现这三个方面,就需要在资产评估师学历教育、准入制度、继续教育研究这三个方向努力实现。从结构上看中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属于基础从业人员多,而高层次的综合性人才明显缺乏的状况。目前中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为85%以上水平。由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简短历史,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制度更是在1995年才初步建立,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还是差距。中国资产评估继续教育则是在1998年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由于资产评估行业在特殊的市场经济初建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发展到现在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能否拿到客户的订单成为评估企业生存的关键,必然会出现恶意的压价竞争,为争取客户,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干脆与客户串通,通过评估,有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评估值,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导致评估机构不遵守执业准则要求,使用不合理的评估假设,进行没有充分依据的预测;不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某些执业人员执业质量低下等。
上述现象,只是在部分机构和执业人员中存在,却直接导致了公众、政府部门等对资产评估的科学性、评估结果准确性的质疑。
4.缺乏丰富和完善的资产信息数据。即使经过了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完善资产信息数据。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即使在相关国家,资产评估准确性的分析上存在分歧,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等都有所不同,但是研究的结果却有较高的一致性,这些研究的基础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就导致了中国资产评估质量方面的研究停留在定性阶段。没有定量研究的理论支持,资产评估的质量问题可想而知。
5.评估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博弈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评估机构为了“生存”需要,更多的需要迎合客户需求。而在同相关检查监督机构的博弈中,评估机构也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加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需要资产评估的客户在很大程度上根据自己的“关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不是客户对评估质量和评估诚信没有需求,而是需要可虑的因素很多,减少了客户对质量需求的比重,这更加导致了评估机构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导致评估质量不高的内在原因。
6.评估准则、评价指标不完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评估准则,但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比,在某些行业的评估中,还是显得评估准则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评价指标的设置上相对于评估准则,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
『捌』 资产评估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从大的方面讲,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基础和价值类型相适应。
这里所说的评估目的主要指的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特定评估目的既是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又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会在宏观的层面上对资产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约束和限定的作用,资产评估特定目的正是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的约束,从而对评估技术思路、评估具体技术方法和评估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条件是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主客观因素。它们与资产评估目的一起不仅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也构成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条件基础和信息基础。不论是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的选择,还是实现这些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确定,或是评估技术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不可能离开或偏离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条件基础和信息基础。
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之上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价值属性。价值类型是从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价值属性的角度对选择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方法,以及具体评估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进行约束。从理论上讲,资产评估中的三种基本方法都可以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清楚,不论运用什么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必须保证评估方法所使用的各种信息资料都取自于公开市场的证据。而不论运用什么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都应当考虑相关的非市场因素。评估方法作为实现评估目的及其价值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评估方法及其运用不应当,也不允许偏离所要实现的资产评估目标及其要求。
第二,从具体操作的层面上讲,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收集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考虑采用替代原理和原则,选择信息资料充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例如,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单独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工艺比较特别且处在经营中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收益法;面对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充分的参照物,可优先考虑选择市场法等等。
第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第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
『玖』 哪些类型的资产在评估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
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比较容易出问题啊!
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其他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一、评估业务的承接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配备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一)常见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针对业务承接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独立性申报和核查程序,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违背独立性原则的情况,不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
第四,内幕交易防控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防范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业务洽谈人员不具备应有的风险识别和评价能力及经验,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未恰当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六,评估机构不具备执行相关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在缺乏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或其他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或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将业务转交给其他中介机构承办。
第七,在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授意或要求下,同意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拾』 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
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