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条款
Ⅰ 我国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国股市于2001年11月30日开始正式实行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
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123家,退市比例占A股上市公司的0.14%,港股约为0.59%,而美国每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有近300家,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24%;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与国外股市相比,中国股市退市制度长期以来并没有严格执行。从1980-2017年,美股仍上市和已退市的公司数合计达到26505家,扣除6898家存续状态不明的公司,仍然上市的公司有5424家,只有28%;已退市公司14183家,比例高达72%。
而A股中许多僵尸上市公司,早已经没有业务,有没有多少员工,但还在上市交易,而且股价、市值也并不低。比如员工仅剩十余人,无法承担业绩预告编制的暴风集团,董事长涉嫌行贿被抓,高管、员工基本都离职了,业务也停止了,但就这么一家空壳公司,市值还有8.17亿。
目前A股这样的公司并不止暴风公司一家。据统计数据显示,2006-2018年间月2600家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总体上呈下滑趋势,上市两年后显著下滑,上市5年后下滑达到4个百分点,这说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现象十分明显。
中国股市目前已经在创业板率先推出了注册制,但是与之相匹配的严格退市制度却并没有及时出台,这就导致A股市场呈现出进多出少的状况,大量垃圾公司的存在,使得市场不可能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A股市场发展至今虽然已有30年的时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成熟市场相比,例如美国股市200多年的历史,A股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仍然显得不够成熟。
美国股市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好,制度最完善,注册制实行最好的市场,就是因为其具备推行注册制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严格的退市制度:
一、美国有严格执行的退市制度以及因为上市公司造假退市而赔偿股民的完备制度
这方面美国有完备的法律,不但每年退市数量和上市数量趋于平衡,而且如果欺诈上市或者上市后欺诈,那么不论上市公司还是保荐机构将要接受其难以承受的损失,不只是在金钱上的倾家荡产,还包括法律上的严厉追责!造假公司必须赔偿对股民造成的损失,而且司法部门会迅速解决,也有法可依,不存在长期上告没人管的问题。
二、美国股市有严格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和对上市公司严厉的监管处罚制度
美国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和融资比例保持相对平衡,美国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极其严厉,严重的甚至到倾家荡产!严格的法律而且有法必依,造成没有实力的上市公司根本不敢上市,或者上市后又主动要求退市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扩容的压力!
这就是大多数中国公司去美国上市的热情不高(不好的公司不敢去美国上市),它们之所以热情高涨排队在A股上市,因为上市就意味着能够造就一大批亿万富豪,但证券监管机构并不要求他们必须合理回报股民,而且违规处罚程度低。
三、美国股市是对全世界开放的,美国股市是一个流动性最好的市场
由于美国股市的开放程度高,是一个成熟、各项制度完备的市场,加上美元是世界通用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所以美国股市不缺资金,它的资金来源遍布世界各国。正因为美国股市具有完备的退市制度,导致股市形成供需平衡的良性循环,因此对全球资本市场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今年4月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将从美国股市退市,目前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比瑞幸咖啡严重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证监会对瑞幸咖啡严格查处的话,以后对A股相关公司的监管和处罚也必然要求升级。
而目前退市制度中,如何对退市上市公司给予其对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以及追究上市公司负责人以及高管的相关法律条款也未仍得以完善。而这些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是执行严格退市制度的基础,只有尽快建立相关对股民的经济赔偿制度和法律条款,严格的退市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股市实行注册制后,目前上市公司已超过4000家,A股市场是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近期大量的IPO发行上市,使得股市刚有起色就遭遇大抽血,没有资金支撑的市场又陷入一潭死水。
而缺乏严格的退市制度导致目前A股市场新股大量上市,而沉积市场多年、数量巨大的垃圾股仍然存留在A股中,迟迟不能退市。
股票市场为什么需要有严格的退市制度,原因就在于:
一、能否实行新旧循环、更新换代,是衡量一个股票市场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股票市场犹如人体一样,一个健康的身体需要血液正常循环流动,否则人就会生病,股市亦是如此。
二、资本市场只有优胜劣汰,才不断向前发展
股市只有遵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才能将好的上市公司留在市场,把垃圾股票淘汰出局,绝不允许股市成为这些垃圾公司上市圈钱的工具。
三、退市制度是保持资本市场活力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商品社会,任何市场都必须要有竞争,否则其不可能继续生存下去。有竞争才能有成长,只有在退市制度下实行优胜劣汰,才能激发公司努力做好工作的动力,让更多企业为了能留在股市而努力奋斗,必须去拼搏和付出。
四、只进不出或多进少出,最终将导致A股市场成为一个没有资金回报的市场
如果只重投资轻回报,只顾大量IPO发行股票,根本不清理长期存在于市场中的大量垃圾上市公司。那么,许多以上市圈钱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将继续将A股市场作为其上市圈钱的平台,不断上演上市圈钱的好戏。
受到最大伤害的将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而一个流通不畅的市场早晚会出现大问题,到那时再去采取措施,就已经为时未晚了。
总之,A股市场现在已经到了应该尽快推出严格退市制度的时候了。
Ⅱ 2009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关系
:大气是一种力量。心若大海容风雨,志如高山纳鲜苔。大气是一种境界。海到天边天做岸,山登绝顶我为峰。站的高看的远。大气是一种精神。别人可以资助钱财、安慰几句话,但没有人能让你抬起高贵的头颅。永远要知道自己的血色和别人的脸色。
Ⅲ 创业板股票有没有ST警告
没有。
主板退市会先进入ST警告程序,可创业板没有,创业板风险提示里有退市风险。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
总之,没有ST的。但是有风险警告。比如: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暂停上市将追诉财务造假、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等。除“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有操作弹性,约束力可能不太强外,其他各条都是硬碰硬的条款。特别是“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Ⅳ 创业板IPO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1、高成长性;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果不符合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再强也很难过发审会;
3、产权清晰;
4、独立性。重点关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供应商和销售商过度集中。
5、主业突出
6、其他我暂时没想到的内容。
总之,要求很多,想上市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要不卖烧饼的都上市了。
Ⅳ 创业板到底有没有ST警告
是没有的,创业板的股票出现连续亏损是直接退市的。
1、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2、同时,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3、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涨跌幅限制为10%。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恢复上市和借壳难,在30个交易日中进入退市整理板的创业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风险投资者需提前提防。
4、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5、退市制度将撇去创业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创业板特点,重建市场估值体系,让市场更理性发展。不过,新规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创投机构在退市前尽早减持,退出创业板。
(5)创业板退市制度条款扩展阅读:
创业板没有ST股票,没有ST过程,直接退市的,所以创业板股票的风险高些,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格外小心。
st股票意义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并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Ⅵ 创业板退市规则如何查看创业板股票是否有退市危险
创业板退市规则:
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暂停上市将追诉财务造假、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等。除“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有操作弹性,约束力可能不太强外,其他各条都是硬碰硬的条款。特别是“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查看创业板股票是否有退市危险的方法:关注公司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
Ⅶ 创业版退市后可以在其它版块上市吗
沪深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见稿答问《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上海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建立明晰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标,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3、上市公司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方案》调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1)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和后果看,公司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
(2)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通常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公司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这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引入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4、《方案》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吗?
目前,为防止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法实现恢复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说明或相关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况,《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另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5、《方案》如何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方案》从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一是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本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在此基础上,交易所还将要求上市公司加强退市风险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去向将怎样安排?是否仍然存在股票转让渠道?退市公司还可以重新上市吗?
公司退市后,可进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股份的渠道。
公司退市后,通过资产重组或破产重整等手段,如达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7、《方案》何时正式实施?如何处理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问题?
《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订,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4月29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以下为深交所有关答记者问的新闻稿全文:
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以往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场经验,拟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促进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2、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的总体思路是,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完善退市标准体系,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市场平稳运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在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整合、调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业板的退市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三是改进退市风险释放机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方案》调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方案》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借鉴创业板及海外市场的退市规定,整合、调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使得退市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1)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和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将相应的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纳入退市条件。
(2)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而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非标准审计意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业绩的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一旦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或连续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也就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标准作为退市条件,并将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出现的频率分别与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以及终止上市直接挂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为了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在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相关退市指标,《方案》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4)关于股票累计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通过设定一系列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的退市指标体系。
此外,中小企业板将继续沿用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对连续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进行了调整。《方案》实施后,原《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将同步废止。
4、《方案》在哪些方面改进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吗?
目前,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或补充材料,并通过操纵重组等手段拖延和规避退市,从而导致长期“停而不退”等情况,《方案》进一步严格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明确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另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以终止上市。
5、在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同时,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在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标准的情况下,为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保证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释放和化解退市风险,《方案》借鉴创业板及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充分地揭示风险,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此基础上,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加强退市风险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去向将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存在股票转让渠道?退市公司还可以重新上市吗?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
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7、《方案》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有哪些异同?
《方案》适用除创业板外的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方案》借鉴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在净资产为负、非标准审计意见、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价格等退市条件方面与创业板基本相同;同时,《方案》根据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特点设计了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中小企业板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另外,由于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在规模上的差异,在一些退市条件的具体指标设置上也有所区别,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主板为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而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相关指标分别为300万股和100万股。总之,《方案》与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也大体相同,同时根据各个板块特点,在个别指标和具体细节上保留了一定的差异。
8、《方案》公布后有那些后续安排?如何实现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
《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深交所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经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着手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可以从上面第6项看出,创业版退市后必须完成退市后“清算”,还原为“没有上市的公司”状态,然后通过重组等方式上市。前面”清算”、“没有上市的公司”加引号是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事项等,退市后不再有这些日常业务,也就是说退市后的公司与证交所的关系完全脱勾,才能考虑重新上市,证交所则按“新公司上市”来审核对待。
Ⅷ 面对如此疯狂IPO发行,是不是应该推出强制退市制度呢
新股总会成为市场下跌的罪魁祸首。巨丰财经《巨丰访谈》栏目提及新股发行过慢,容易引发场内资金对次新股的极端炒作,过快容易引发市场流动性趋紧,引发市场大幅波动。监管层应该采取适中的发行速度。
经济学家韩志国多次对股市监管提出不同意见,部分言辞相当激烈。他表示,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实在是太多太滥,市场已经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已被严重污染。上市公司的动机不纯;上市的捷径是财务造假;没有退市机制的大规模上市必然形成“肠梗阻”;违法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不惜以身试法。
新股应采取适中的发行速度
新股高速发行在缓解IPO堰塞湖的同时,会给股市带来更多的限售股,限售股的“堰塞湖”越积越高。据研究人士分析,每一家公司的上市都将会给股市带来不少于3倍于首发流通股规模的限售股。因为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司总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即可。如此一来,新股加速发行就会给股市带来大量的限售股,而这些限售股在上市一年后或三年后都将上市流通,股市因此越发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最近被市场诟病的第一创业并不是个案。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曾表示,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增强市场活力。目前市场上“走不动、跟不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这类上市公司“苟活”于市场,不仅导致市场投机行为加剧,也从整体上拉低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让这些公司退出市场是应有之义。
中国证监会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并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发布后,真正因触发相关条款被退市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博元投资,另一家则为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两家公司都非常具有代表性,也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决心。尽管如此,由于目前市场上的僵尸公司仍然大量存在,《若干意见》并没有发挥出优胜劣汰的功效。
优胜劣汰,市场有进有出方为健康。退市机制发挥效用无疑是当下IPO加速形势下业内人士呼吁最多的观点。随着ST新都(更名为“新都退”)进入退市整理期,成为今年首家从A股退市的公司。
沪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沪深主板和深市中小板公司,在从A股市场摘牌之前,一般都会先经历风险警示(*ST或ST)、暂停上市阶段,在不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后,才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从交易所摘牌;对于深市创业板公司而言,中间少了一个风险警示环节,触发相关条件后,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去年进入暂停上市阶段的欣泰电气便是一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谈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比率严重偏低,一些垃圾股“死而不僵”,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也愿意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帮助这些公司“保壳”,因此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扭曲了整个A股市场的估值体系,助长了投机炒作之风。IPO常态化,已经在向解决方向努力。
业内人士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利益攸关,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建议对造假上市的公司,直接退市。必要时可成立证券法庭,从整体司法体系予以完善。可借鉴美国成熟市场,欧美多数财务够上市条件的公司因为未来没有持续的成长性基本上都无法上市。另外造假公司国会开听证会审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可借鉴成熟市场的管理经验,让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在制度的约束下,遵纪守法。
2,加强监管,二级市场上利润操纵,股价操纵,所以整体市场不成熟。目前价值扭曲,对大股东输送利益,对于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的行业,应该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来约束,使整体估值体系回归价值。建议IPO节奏市场化,监管常态化,向注册制挺进,让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