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持续督导业务存在的问题
① 新三板主办券商需要持续督导多长时间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是,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路演小编可以告诉你,企业在新三板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还是新三板企业,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导,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2、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3、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
4、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三、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四、 根据新三板规则,主办券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系统性风险,对企业进行挂牌前的尽职调查、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其中持续督导是在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需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应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同一主办券商对同一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是非连续的,同一挂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但持续督导不可间断。可见,持续督导贯穿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整个生命周期。
② 新三板持续督导该怎么做
首先就是企业的半年报、年报要负责审核,其次就是企业平时的一些日常事项要帮企业把关,因为有许多事情企业不知道是不可为,督导要帮着企业不违法违规
③ 持续督导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与之签订
《持续督导协议》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日常经营、持续运营特别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专业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使之符合国家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同时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并适应新三板市场的运行规范,更好地与投资者互动和成长。
其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 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 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④ 新三板尽调过程中券商行业业务部分要核查哪些问题
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
(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尽职调查的依据
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
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及规范
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
(一)公司治理
(二)公司合法合规
(一)公司治理
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
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
3、公司治理
4、公司股东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
6、独立性
7、同业竞争
8、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9、管理层诚信状况
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
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
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
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等。
注意问题:一般作为一项议案,加在挂牌前的最后一次董事会中。
3、公司治理
尽调事项:“三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运行;“三会”决议执行;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等。
注意问题:
(1)有限公司阶段可能会存在“三会”召开不规范、会议材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况;
(2)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召开,建立完整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实际执行;
(3)无论有限公司阶段还是股份公司阶段,涉及重要事项(借款、担保、投资等)的,均应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4、公司股东
尽调事项:股东适格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权限、争议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合规性;股东的关联状况;专业投资机构;关联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锁定。
注意问题:
股东适格?解决方式?
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党政机关干部、职工;③处级以上领导人员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近亲属;④县级以上党和国家退(离)休领导干部;⑤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⑥现役军人;⑦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⑧银行工作人员;⑨其他。
案例:某公司多名股东为军人
股权受限及争议状况
受限(质押):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主要关注行权的可能性,即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权属的变化,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对于司法冻结,是否需要挂牌前解决的参考标准: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是否会影响股权稳定性。
案例: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股东持股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充分授权)、共同控制(夫妻或其他近亲属、管理层等)报告期内的变更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非货币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常见):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出资;债权(湘佳牧业831102)
价值评估(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值的合理性)权属;移交。
非专利技术出资:①是否属于职务成果获职务发明②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③是否已经到位
规范措施:货币置换(补实出资)天海科技(831261)(房产、土地)
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案: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备案
专业投资机构及对赌
与公司的对赌应予解除;与控股股东对赌,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要点还是对赌能否马上被执行,以及执行对控股股东,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具体方面详细披露。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尽调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注意问题:
职业经历不连续
任职资格: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最近24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核要点)
通过简历检查关联方“董监高任职或投资的企业”
6、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
尽调事项:
业务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
资产独立性: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账款、预收及预付账款。
人员独立性: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
财务独立性: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机构独立性: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
注意问题:
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在挂牌前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占用费 建立相关制度 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承诺函
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资产(房产、土地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
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任职。
案例:挂牌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的房产
⑤ 新三板挂牌后持续督导费有多少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运作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
1、卷商督导费5-10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3、向交易所支付的挂牌年费。具体规定如下:总股份2000万股(含)以下,年费2万元;总股份200-5000万股(含)以下,年费3万元;总股份5000万股-1亿(含)以下,年费4万元;总股份1亿股以上,年费5万元。
⑥ 新三板中国目前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重大的问题。
(一)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问题
作为一个全国性场内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一直没有充裕起来,大部分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甚至为零,很大一部分挂牌企业前10大股东的股份占比达到100%,只有个别挂牌企业的交易相对活跃。新三板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交易寡淡,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以及后续的股份转让、融资等功能没能有效凸显。
(二)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制度
考虑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业,股本较小、交易有限、市场流动性较差,新三板市场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运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做市商制度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维系、价格发现以及股份转让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撑,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亦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自有资金。做市商做市服务占用自有资金,做市服务的供给能力受到自有资金规模的影响。该机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挂牌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为了防范风险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这对于企业是不利的。同时,该机制直接导致挂牌首日股份转让高溢价问题。
二是价差恰当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利得;二是买进报价和卖出报价的差额。由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较高,做市商恰当的选择就是降低股份买进的成本并保持较大的价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价差和收益的束缚下,整体就呈现出了流动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将会形成一个自我循环的流动性枯竭机制,亦使得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完善。
三是微观结构。第一,在新三板市场中,做市转让挂牌公司的占比仍然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转让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挂牌公司的比重约为24%;第二,由于做市转让存在双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时间内做市转让比协议转让的家数要低很多,做市转让的主导性在新三板股份转让中并未凸显;第三,挂牌公司比较倾向于协议转让。协议转让规模较大,交易简单,而且做市转让存在股份占用的问题;第四,做市报价规则对于做市商制度亦有技术性影响。
最后是市场行情对做市商制度的影响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场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为理性的选择是持有股份,获得资本利得,这比做市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为例,资本利得是价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该比例仍然高达78倍。如新三板市场面临调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选择就是消极报价或降低报价频率。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新三板分层制度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设计及实施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市场分层机制的建设,相当于建立了一种遴选机制,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特征的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制度的差异化安排。政策的设计意图是明晰且正确的。但是,新三板分层机制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培育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解决中小微
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导性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层机制最为成熟的是纳斯达克市场,但是,其分层机制的形成是市场自下而上引致的。纳斯达克市场2006年创立全球精选市场层,其中很多企业已经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成了优秀企业,需要采用差异化的安排来适应企业的变化。同时,分层机制的创立也是为了吸引大型创新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其目的是为了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竞争。
从流动性改善看,分层机制对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改善有待观察。如果新三板市场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错配、交易定价机制不合理、市场融资及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凸显,那么,处于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慢慢地也会被市场的体制机制问题所影响,其流动性亦会慢慢被消蚀,而处于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甚至会慢慢滑入无人问津的底部,成为“僵尸”挂牌企业。分层制度实际上并不带来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只是改变了市场流动性的结构。
从交易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之后是否能够在创新层引入竞价交易体系。如果还是延续做市商制度,那么需要加快解决做市商制度的诸多问题。如果要引入竞价交易体系,那么就要求创新层挂牌企业有很大的投资需求,这个巨大的投资需求应该来自哪里?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不会将资产配置在新三板创新层。创业板在风险暴露时刻的流动性就比较差,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整体很难比创业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适的政策选择。为了适应创新层的发展,交易机制的设计仍然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四)新三板转板机制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应该“坚持新三板独立市场地位”,“新三板挂牌不是上市的过渡安排,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
转板的可能性是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的重大动力,特别是在IPO暂停或者IPO排队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新三板挂牌再转板至创业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挂牌企业的“迂回”战略。在转板的“诱惑”下,新三板成为中小微企业拥抱资本市场的热土。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分离的,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之后,还需要获得交易所的批准再进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绝大部分公司都是发行和上市同步推进,平时没感觉到发行与上市的分离。如果挂牌企业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创业板发行及上市,那么这能算转板吗?这本质上是企业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正常申报和审核。在市场的预期中,转板机制是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之后,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通过交易所审核之后,能够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监管机构对转板机制并没有明确,仅是笼统地说明要进行股转系统的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的研究。
对于转板模糊性的影响,监管部门和市场似乎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新三板中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和股本较大的企业,实际上有一部分都是基于转板而去新三板挂牌,希望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后能够进入转板绿色通道,走出一条公开发行上市的快车道。那么,有一个问题接踵而来,这么多企业是一起都试点进入创业板,还是继续走IPO程序?如果能够直接到创业板上市交易,那么创业板的IPO审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新三板将成为创业板上市的中转站。这对于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市场定位、经济功能和层次区分将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如果持续,对于市场供求匹配、市场机制发挥和市场功能拓展等都是极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动性问题中,投资者适当性也一直是个重要议题。即投资者及其资金的供给无法跟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规模扩张的速度,造成了整个市场供给与需求的错配,从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扩张速度,那么,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将超过1万家,到时,市场供给和需求的错配问题将更加凸显,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将更差。
⑦ 新三板尽职调查应从哪些方面发展问题
一、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请公司到工商局打印公司的全部内档,包括公司(及前身)成立时、以及历次变更时的档案、自成立以来历次年检的档案。
报送时仅需报送公司(及前身)成立、股权转让和增资的材料,其中至少包括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针对非货币出资的情况)。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有)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仅需控股股东,小股东暂不需要;自然人股东请提供简历或简介,机构股东请提供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简介)。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在公司担任董监高/其他职务的情况等)。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经审计,应包括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该等报表则为最近两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提供报表附注)。同时,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等)。
六、公司现有的所有关于生产、经营的批准、许可、执照、登记备案等行业准入文件。
七、公司关于主营业务及现有主要产品、服务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各主要产品、服务的功能、技术含量及优势、应用领域等。
八、公司的销售模式和盈利模式,介绍公司获取收入的方式。
九、请说明公司的主要客户、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如有)、公司在行业排名(如有)。
十、请说明公司与外部机构的研发合作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情况。
十一、请公司说明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并提供相关政府批文、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高新/双软证书等证明文件。
十二、请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情况,并提供相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十三、请提供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名单。
十四、请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等。
⑧ 保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有什么异同
谢谢。还有,公司债券需保荐,但不需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
⑨ 关于新三板的一些问题。
1、目前的新三板股票交易是非常不活跃的。所以会出现你所说的有些有交易,有些没有交易的情况。
2、假设你有原始股,是有限售期的,限售期中无法抛售,一般可以做质押融资,限售期后就可以抛售了,但是也是需要寻找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一般由自行寻找,也可以通过你的承销券商寻找。目前为了包揽业务,证券公司都是承发承揽的。
3、新三板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也就是场外报价,场内成交;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由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
补充:新三板潜力较大,良好的转板机制生成后,加上一些投机盘的参与,交易会活跃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