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资管计划入股
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很简单,已经开了A股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只需前往营业部申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权限就可以了。购买新三板股票直接上新三板资本圈。
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
1)直接参与方式
需具备以下条件:
a.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b.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而机构投资者要想参与挂牌公司转让,则必须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间接参与方式
券商自营资金、资管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可以投资新三板。投资者借助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便可曲线投资新三板。
直接投资参与流程
1)开户: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
2)委托: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成交:实行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即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4)交割: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
Ⅱ 股东为资管计划能创业板ipo吗
监管层多次强调中国需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明确新三板在我国未来资本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新三板上越来越多的挂牌企业却蠢蠢欲动,纷纷发布公告称接受上市辅导,伺机通过IPO方式进行“转板”。
目前已经有12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接受上市辅导,其中大部分属于新三板上的优质企业,有进入创新层的潜质;然而受制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新三板上的企业尚无法与A股中同类企业拥有相近的估值水平、融资能力和交易流动性,这些企业有较为迫切的“转板”欲望。
新三板历史上累计共有11家企业成功“转板”,这些企业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由于所有企业均是在 2009 年或之前就已在新三板上挂牌的老企业,年代较为久远,并且赶上了创业板刚刚开放的大潮,因此参考意义并不大。
由于当前市场中尚未推出完善的转板机制,挂牌企业想上主板、创业板的话,暂时还只有“退市+IPO”这条路可以走。然而在这条路上,企业需要面对时间成本、政策风险、流动性牺牲、战略调整停滞、无法进入创新层等诸多问题,并且一旦IPO失败将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造成优质挂牌企业转战IPO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新三板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国家层面上已经强调了新三板在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而其配套的制度建设也势必需要加快。
我们建议未来制度建设采用“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做市商扩容,第二步是入场资金多样化,第三步是对优选层采用竞价方式交易。除此之外,我们建议尽快落实发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例如突破定向发行35人限制等。届时,新三板上的优质企业将完全与主板、创业板对接,这也标志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正式建立。
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冒险去做重头来过的IPO,毋若脚踏实地提升自身资质,静候新三板相关制度降临。
Ⅲ 自然人参与新三板定增,利用资管计划进行投资,证监会怎样审查
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中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可以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增;新三板企业定增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一般券商、律师出具合法合规意见后,基本均可通过。
Ⅳ 拟上三板 股改时引入新股东 可以是资管计划么
可以的,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持股与穿透问题
新三板:2015年10月股转公司以问答形式明确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可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实践中也早有相关案例。
前提:资管计划、契约基金已依法登记备案并规范运作。无需穿透或转为直接持股。
关于股东登记的相关要求:挂牌前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情况,挂牌后可登记在该计划/基金名下。
主板:拟上市公司,尚无明确规定,也未查询到成功案例,实践中趋于保守。非公开可以作为认购对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锁价发行不允许存在结构化安排。
Ⅳ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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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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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