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要求趋严
由于较高的门槛要求,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新三板”并不是适合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场所
据了解,目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则明确了投资者进入“新三板”的门槛,机构投资者资金门槛为500万元,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以及“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两条要求。此外,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单位大幅下调,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限制由此前的30000股降低至1000股。
之所以设定较高的门槛,是因为“新三板”的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风险较高。“新三板”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企业,均可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正因为此,“新三板”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设定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专家提醒,投资“新三板”之前,需要对其风险有足够认识。目前,“新三板”正在大幅扩容,挂牌公司增加很快,这其中公司的质量难免参差不齐。“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主板相比宽松许多,这其中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风险。从交易方式上看,“新三板”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很不方便,可能出现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的情况。此外,很多投资者对未来“新三板”公司转向主板有较高期待,而这其中也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虽然“新三板”为自然人开户留下了通道,但由于比较高的门槛要求,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新三板”并不是适合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场所。此外,由于市场流动性等问题,参与“新三板”也需要从企业价值角度考虑选择投资标的,不能带着平常的“炒股”思维进入“新三板”。
B.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摘牌之后,还可以向证监局派出机构举报追究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吗
可以,前提是在摘牌前,上市公司有财务造假和信批违规的,造成股民损失的,可以举报和要求索赔。有个追寻证券诉讼网,专门帮助股民索赔的,你看看吧。
C. 新三板公司有哪几家有大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大额金融资产
新三板挂牌推荐存
6
问题中证协厦门严训
61
券商“保代”强调
3
事项
核心提示:
从目前进度看,
2012
年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有望达到
100
家,
挂牌总量突破
200
家问题不大。
新三板扩容放量前夜,监管机构工作悄然“升级”
。
3
月
23
日,代办系统
2012
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
证协)首次就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
61
家具有推荐挂牌资格的主办券商进
行通报,并重点培训尽职调查、内核、信息披露三方面注意事项。
会上,国信证券、中信建投、山西证券(
002500.SZ
)
、南京证券
4
家券商发言,分别汇报了
监管层关注的推荐挂牌业务不同问题。
“以前什么企业能上什么企业不能上,
多处于摸索过程,
这次会议后,
企业上新三板的明确
参考依据得以确立。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中证协组织类似于主板保荐人培训的工
作会议,无疑是新三板扩容改革临近的又一重要信号。
中证协明确挂牌要点
中证协数据显示,
2011
年收到
35
家公司的申请挂牌备案文件,
18
家主办券商参与推荐挂
牌工作。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目前进度看,
2012
年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有望达到
100
家,挂牌总量
突破
200
家问题不大。
而挂牌企业放量的前提,则是以挂牌企业质量做保证。
上述厦门会议上,中证协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
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
6
方面问题,挂牌工
作的严谨性有待提高。
本报记者了解到,
6
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内核工作不充分、工作底稿
不符合要求、对信息披露把关不严、备案文件质量有待提高、落实反馈意见效率有待提高。
会上,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与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为企业上市头号杀手的情况不同,新三板尽职调查事项中,被
监管层首先点名的是关联交易问题。
据中证协人士介绍,
关联方确认和关联交易确认有诸多常见遗漏。
其举例介绍,
某公司首次
报送的备案文件中,
没有对外籍人士、
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关联公司及离岸注册的关联方进
行调查和信息披露。
其次是收入问题。中证协人士指出,避免简单取得资料,罗列、堆砌抽查的凭证、账簿、合
同等附件,
应关注对资料之间关系进行分析、
验证和判断,
关注收入的准确性以及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调整。
此外,协会人士重点介绍了无形资产的问题。
关注点在于,
无形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
资产定价是否合理、
是否为公司核心技术、
是否与主业相关、
是否形成产品及特定盈利模式。
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两家新三板公司均曾因无形资产出资不实转板遇挫,业内人士指出,
这是轻资产、高科技企业的通病。
此外,中证协还就股权转让、独立性等问题做通报。值得一提的是,
与主板不同,其强调持
续经营能力而非持续盈利能力,体现出新三板与
A
股企业定位及标准的不同。
四券商回应
是次会议上,
4
家券商作为代表,分别就推荐挂牌工作应该注意的不同问题汇报交流。
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
山西证券董哲援引上市公司领域的诸多法律法规定
义,在避免遗漏关联方的问题上,采用的原则是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亦
与主板原则趋同。
此外,
董哲介绍了如何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调查程序,
并表示中介机构发现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事项后要做出性质上的判断,这也是主板上市保荐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
中信建投就公司历史沿革调查做了专题研究,主要针对出资不实的问题。
中信建投投资银行总监、保荐代表人李旭东介绍了企业出资不实的
11
种情形、核查方法以
及解决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
出资不实对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影响不大,
但是登陆主板的实质性障碍之一,
新三板挂牌阶段解决出资不实问题,是企业转板成功的前提。
国信证券则就财务信息真实性核查进行了探讨。
在非实质性审核的备案制市场,
财务造假的
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财务造假行为处于持续性状态、造假领域具有集中性。
”国信证券代办股份业务部人士介
绍,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驱使和信息不对称。
其详细介绍了两种核查方法——现场访谈、勘察及分析式复核。
现场访谈方面,上述人士介绍了具体的访谈技巧,
“两人一组访谈、旁敲侧击”等策略,颇
具刑侦味道。
而分析式复核方面,
则更多强调专业技巧。国信证券人士分别从收入核查、
成本核查、
费用
核查三个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此外,
南京证券场外市场部人士就如何有效控制推荐挂牌项目质量和风险,
对监管层关注的
问题进行全面回应,详细介绍自身的业务流程。
D. 新三板信息披露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
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E. 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 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二、定增的详细流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
(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
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公告主要内容:
(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
(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
(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公告主要内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三)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 四) 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F. 为什么媒体不关注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比较主流的新闻观点是“新三板分流股市资金”完全被视作一个负面的存在,自然对关注较少
G.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H. 新三板年报披露要求有哪些
1、年度报告没有模板,那么年度报告摘要是否有模板?
答复:有。请参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2、年报中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什么程度?
答复: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
3、年报需要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才能披露吗?
答复:需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42条)
4、公司已申请了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不是说必须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不能更早召开也不能更晚?
答复:不是。披露董事会决议与披露年报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即2个转让日内披露的是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年报”仅为其中一个审议事项。而年报全文应当依据预约时间按时披露。
5、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不是说公司年报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
答复:不是。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披露”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年报才能披露,并未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也就是说,年报可以先行披露,再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从实践的角度说,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年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便于在股东人数较多时使所有股东在股东大会前知悉年报内容。
6、根据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对挂牌公司来说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
答复:请各家挂牌公司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需聘请律师见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是挂牌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挂牌公司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为此而支付的成本。
I. 委托理财在定期报告中必须披露吗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J.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理办法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