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定
1.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2.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瑞丰德永表示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3.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4.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后,终于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改建议达成共识。这些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将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活跃业务记录期的要求,由现行的1年修订为2年,但对于市值或总资产超过5亿港元的公司,则最短活跃业务记录期可缩短为1年。不过,获豁免的公司,上市时亦要符合公众持股量市值最少达到1.5亿港元的要求,同时股东人数最少要有300名,而现时的规定只需100名。在公众持股量方面,建议规定对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下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众最低持股比例为25%;而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这一比例则为20%。
对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将由现时规定的6个月改为1年。
新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限制,仍维持在6个月,但如果公司发行新股是为了配合主要业务,而且所发新股不构成重大交易,可以在获得股东会通过后,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称,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各项修订建议均已原则上获得批准。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目前正根据上述建议进行修订。为确保新规定有效及公平地实行,有关条文将从今天起分段落实。
5. 在香港的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和要求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6. 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
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为: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拥有主营业务;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
参考资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7.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