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新三板推薦掛牌業務繼續穩增
⑴ 新三板掛牌券哪個券商好
選擇新三板的主辦券商最重要的是根據企業的資本市場發展計劃。
第一:券商規模的選擇。如果企業僅是希望在新三板公開掛牌,那選擇什麼樣的券商區別不大,目前市場上大部分從事新三板業務的券商基本都能滿足新三板業務的技術性要求;如果企業希望在新三板掛牌且融資,那應該選擇大中型券商,對融資有好處,小型券商在融資中介方面的介紹能力稍差些,市場對其項目質量的認可度也沒有大中型券商高,不利於融資;如果企業是想先在新三板掛牌,然後轉為主板中小板或創業板,那應該選擇大中型券商,尤其是具有豐富的IPO項目經驗的券商。
第二,券商團隊的選擇。如果只是上新三板,一般券商都是由場外市場部來承做,場外市場部是專門做新三板的部門,團隊相對年輕,大多數沒有IPO項目的經驗。有個別券商會有當地營業部的人員參與項目承做,這個最好搞清楚,盡量不要用營業部團隊,要用專業團隊。如果是有轉板計劃,即將來准備IPO,那最好選擇IPO團隊,也就是券商的投資銀行部的人員來做,投資銀行部較場外市場部團隊,一般收費會高一些,對企業的質量要求也高一些,好處是可以照著IPO的標准和風險控制要求做項目,這樣前期問題就會處理得好一些,避免留下後遺症,將來轉板的時候會有障礙。
⑵ 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是否必須要由主辦券商操作
當然需要經過主辦券商「操作」,具體規范依據如下:
1、《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新三板企業在掛牌時需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後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3.3條:「按照《管理辦法》應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有根據《管理辦法》第42條,申請文件應包括證券公司推薦文件。
3、《業務規則》第4.3.4條:「按照《管理辦法》豁免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主辦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發表意見,掛牌公司在發行驗資完畢後填報備案登記表,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掛牌手續。」此處明確要求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大成律師 曾銘
⑶ 新三板盡調過程中券商行業業務部分要核查哪些問題
一、券商盡職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券商盡職調查是基於主辦券商的角度開展的,盡職調查以有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為目的,以滿足:
(一)、公司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
(二)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和完善。
二、盡職調查的依據
券商盡職調查的主要依據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其中,第二章主要規定了「盡職調查主要內容和方法」。
三、券商盡職調查的方式
券商項目小組的盡職調查可以在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項目小組應判斷專業人士發表意見所基於的工作是否充分,對專業人士意見有疑議或認為專業人士發表的意見所基於的工作不充分的,項目小組應獨立調查。
項目小組在引用專業意見時,應對所引用的意見負責。
四、券商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法律問題及規范
根據轉讓說明書的結構券商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分為:
(一)公司治理
(二)公司合法合規
(一)公司治理
1、「三會」的建立及運行狀況
2、董事會對治理機制的評估
3、公司治理
4、公司股東
5、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狀況
6、獨立性
7、同業競爭
8、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9、管理層誠信狀況
1、「三會」的建立及運行狀況
盡調事項:公司三會的建立健全及運行狀況,履行職責情況,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
注意問題:在股改的時候應規范公司的「三高一層」存在家族成員控制董事會情形的,適當引進管理層或外部監事,監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家庭成員等家屬擔任。公司經營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執行,提早適應掛牌後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時,選舉控股股東的堂兄擔任監事,後在券商,律師的督導下予以變更。
2、董事會對於治理機制的評估
盡調事項:公司董事會對於公司治理機制進行討論評估,內容包括公司現有管理機制在給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以及保證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決辦法等。
注意問題:一般作為一項議案,加在掛牌前的最後一次董事會中。
3、公司治理
盡調事項:「三會」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換屆選舉及運行;「三會」決議執行;關聯交易的表決權迴避等。
注意問題:
(1)有限公司階段可能會存在「三會」召開不規范、會議材料保存不完善的情況;
(2)股份公司階段「三會」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召開,建立完整的關聯交易制度並實際執行;
(3)無論有限公司階段還是股份公司階段,涉及重要事項(借款、擔保、投資等)的,均應履行公司決策程序。
4、公司股東
盡調事項:股東適格性;股東持股比例;股權許可權、爭議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東出資是否及時到位,出資方式合規性;股東的關聯狀況;專業投資機構;關聯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持股及鎖定。
注意問題:
股東適格?解決方式?
①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②黨政機關幹部、職工;③處級以上領導人員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近親屬;④縣級以上黨和國家退(離)休領導幹部;⑤國有企業領導人及其配偶、子女;⑥現役軍人;⑦縣級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幹部;⑧銀行工作人員;⑨其他。
案例:某公司多名股東為軍人
股權受限及爭議狀況
受限(質押):掛牌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股東可為公司貸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貸款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策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及其他爭議,原則上不影響掛牌。對於存在股權質押情形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主要關注行權的可能性,即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權屬的變化,以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對於司法凍結,是否需要掛牌前解決的參考標准:是否存在股權糾紛及其他爭議,是否會影響股權穩定性。
案例:公司股東為公司借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股東持股比例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充分授權)、共同控制(夫妻或其他近親屬、管理層等)報告期內的變更以及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非貨幣出資非專利技術出資(常見):房產、土地、機器設備出資;債權(湘佳牧業831102)
價值評估(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值的合理性)權屬;移交。
非專利技術出資:①是否屬於職務成果獲職務發明②是否與主營業務相關③是否已經到位
規范措施:貨幣置換(補實出資)天海科技(831261)(房產、土地)
私募投資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備案:員工持股平台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不需要備案
專業投資機構及對賭
與公司的對賭應予解除;與控股股東對賭,不能影響公司的穩定性,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要點還是對賭能否馬上被執行,以及執行對控股股東,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以及影響的具體方面詳細披露。
5、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盡調事項:公司董事、監事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年齡、學歷、職稱;職業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本人及其近親屬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對外投資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
注意問題:
職業經歷不連續
任職資格: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所兼職單位規定的任職限制等;最近24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內核要點)
通過簡歷檢查關聯方「董監高任職或投資的企業」
6、獨立性(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方面的分開情況)
盡調事項:
業務獨立性:具有完整的業務流程,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供應、銷售部門和渠道;不存在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重大或頻繁的關聯交易行為。
資產獨立性: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與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無形資產的權屬;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其他應收賬款、預收及預付賬款。
人員獨立性:公司員工的勞動、人事、工資報酬以及相應的社會保障獨立管理。
財務獨立性:公司會計核算體系獨立,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機構獨立性:公司的機構與控股股東完全分開且獨立運作,不存在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的情形,擁有機構設置自主權。
注意問題:
資產(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佔用,在掛牌前應當予以返還,並支付佔用費 建立相關制度 規范控股股東佔用公司資金 承諾函
公司無償使用控股股東資產(房產、土地等)應當簽署相關協議。
掛牌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監事、執行事務合夥人)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能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領薪;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中任職。
案例:掛牌公司無償使用控股股東的房產
⑷ 新三板掛牌券商在審查企業時,著重考察哪些方面
這個……其實券商入場盡職調查的時候,會有一個清單(大框就和已掛牌企業發布的《公開轉讓說明書》里的目錄差不多,但實際上還會有一個底稿清單,內容比公告里的略多……但也不會多太多),這個清單就是券商著重考察的方面,券商會圍繞這個清單,尋找企業里能夠說明清單內容的各種資料、人員訪談之類的作為底稿支撐。至於著重考察哪些方面——最關注的是一些「硬傷」,比如:
1、大框前提(看看企業有沒有一個靠譜的基礎):
五分開:業務、資產、人員、機構和財務的獨立情況;
三獨立: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企業有自主獨立經營的能力;
2、具體細節(內容比較零散,各家都不太一樣):
(1)歷次股權變更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權代持;
(2)是否有偷漏稅,是否要補繳稅款(比如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過程,似乎可能涉稅)——這個其實主要是券商提出來,然後會計師把關;
(3)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如果有不確定的,可能得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確認函(確認沒有流失),如果拿不到確認函,律師一般會讓企業出一個兜底協議(大概是說如果未來這個事情是個瑕疵……所有責任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擔,與掛牌公司無關);
(4)房產和土地是否能一一對應,或者你是生產型企業,居然沒有自己的房產和土地……這個事情看起來怪怪的,券商和律師估計也會糾結一陣子;
(5)未了結的訴訟、預期很快就會出現的訴訟……這種都會被重點關注
(6)長期未收回的大額款項(是否應當作為壞賬處理)
(7)關聯方資金佔用以及佔用掛牌公司的其他資源(需要早點歸還)
(8)關聯交易是否有失公允
(9)同業競爭(是否會直觀的損害掛牌公司利益)……比如母公司和掛牌公司業務相同,可能券商會建議母公司修改公司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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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參考,歡迎各位路過的網友參與討論,批評指正。
⑸ 券商在新三板從事推薦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需要具備的條件是:(1) 具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2) 設立推薦業務專門部門,配備合格專業人員。(3) 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內核工作制度、持續督導制度 及其他推薦業務管理制度。(4) 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申請從事推薦業務,但不得與子公司同時在新三板從事推薦業務。
⑹ 掛牌新三板的成本費用有哪些
新三板掛牌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轉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掛牌費用
目前主流券商的新三板掛牌費用在200萬人民幣左右,其中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費用約70萬左右,券商內部收費130萬左右。但是也有一些投資機構或者券商報價160-180萬。
新三板主辦費用參差不齊原因有以下四種:一是擬掛牌企業的實力、成長性以及企業和券商的合作關系;二是著眼於沖量的券商和想集中力量做精品項目的券商在掛牌階段的收費也會不一樣;三是如果企業掛牌之後短期內可以轉做市的項目和掛牌之後還要等很久才能轉做市的項目,收費也會不同;四是,不同地區企業的掛牌費用也差距較大。五是,投資機構中間為了接單把價格壓低,後期通過其他方式向企業收費。
其實,企業選擇做新三板掛牌,幾十萬的掛牌費用差別並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就是服務的券商團隊能不能全心全意幫助企業去推進,畢竟現在新三板排隊項目太多,每一家券商手裡面儲備項目都不下百家,而券商的消化能力沒有及時跟上。
企業因為掛牌所花費的費用根據企業的狀況不同,差異也是很大。如果企業以往都是正常進行稅務申報,實物與賬目相符,賬目與稅收相符,那企業在稅務上的成本基本為0,總的掛牌費用就是券商團隊的支出。如果企業以往存在一些避稅行為,那就要衡量一下稅收的負擔。按照兩年一期進行補稅,每個企業可能差異很大。
再者,企業因為產權權屬不明所產生的費用,比如企業的設備、廠房是否入賬,產權是否完整合規,如果沒有入賬,那就會產生一筆因為入賬所需要購買的發票的成本、資產增值的成本等。
所以,新三板掛牌看似成本不高,其實隱含的成本也需要去評價。很多券商包括投資機構並不會去跟企業解釋太多的新三板費用,在啟動項目之後慢慢發現費用如此之高,這個時候就有點晚了。
⑺ 目前的新三板業務券商,證券公司是主要做什麼工作,項目收費一般有多少,會不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重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做市業務管理規定》對券商從事做市業務的條件予以明確。即,凡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已設立做市業務專門部門、配備開展做市業務必要人員,已建立做市業務管理制度,具備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等條件的證券公司,都可以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轉讓可以在做市轉讓、協議轉讓、競價轉讓之間三選一,不可同時選擇,但是經過向股轉系統公司申請及其他規定程序後,可以變更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股票採用做市轉讓,該公司的主辦券商或者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必須是做市商之一,同時另外還需要至少1家券商一起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如果掛牌公司選擇做市轉讓,為股票做市的做市商又不足2家,且未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做市商的,掛牌公司又未按規定提出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申請,該股票轉讓方式將會被強制變更為協議轉讓。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⑻ 新三板主辦券商需要持續督導多長時間
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條件是,有持續經營能力,第一路演小編可以告訴你,企業在新三板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
一、新三板掛牌企業是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的,也就是說只要企業還是新三板企業,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導,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辦券商需要在公司掛牌期間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2、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完善治理機制,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3、對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培訓;
4、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5、在發現掛牌公司存在不規范行為時,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視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發布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明確和細化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職責。
三、要求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2、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四、 根據新三板規則,主辦券商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承擔系統性風險,對企業進行掛牌前的盡職調查、掛牌後的持續督導,其中持續督導是在公司掛牌後,主辦券商需持續督導掛牌企業應合規合法的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但同一主辦券商對同一掛牌公司的持續督導可以是非連續的,同一掛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辦券商持續督導,但持續督導不可間斷。可見,持續督導貫穿掛牌公司在新三板掛牌的整個生命周期。
⑼ 新三板掛牌流程,券商內核會議具體內容是什麼需要哪些人參加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重要環節,主辦券商內核委員會議審議擬掛牌企業的書面備案文件並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掛牌。
主辦券商新三板業務內核委員會對前述項目小組完成的《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備案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關注項目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企業進行了勤勉盡責的盡職調查;發現擬掛牌企業存在的仍需調查或整改的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同意推薦目標企業掛牌的,向協會出具《推薦報告》。關注新三板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