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或試水創業板
① 2019保險中介數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車船的登記地的地稅局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稅局。一般地稅局都設有便民服務窗口繳納。
2、承保車險的保險公司。隨交強險一並繳納,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如果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則由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
3、網上車險平台。許多保險公司開通了網上車險平台,車主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官方平台,繳納車船稅以及購買車險等等。
繳納車船稅需要的材料:
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的個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上年度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車輛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憑證)、車輛IC卡(只限於在車船稅便民服務窗口繳納時提供)。
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和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准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車船稅每年都要交。各地繳費標准不同。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過期要交滯納金,每天加收萬分之五。檢車的時候需要攜帶交強險存根和車船稅等完稅證明,有違章的必須處理了才能檢車。自2009年1月1日起,車船稅由交強險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可一並繳納車船稅。車主可以憑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作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無須再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地稅機關今後不再委託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代征車船稅。1、車船使用稅目前都是在辦理交強險的時候,由保險公司代收的。所以投保交強險的時候就直接收取了車船使用稅,不交車船稅的話,交強險也不給辦理。2、在去車輛年檢的時候,必須提供交強險保單,沒有交強險保單的,不予年檢。3、沒有交強險和年檢貼的車輛是不準上路行駛的,如果上路行駛,一旦被交警查到,要立即扣押車輛,辦理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以後才能放行還要罰款200元扣3分。4、因此車輛年檢到期時,要及時繳納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5、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可以提前90天辦理,合理安排好時間防止出現過期未交款的現象,車輛年檢可以提前60天辦理。車船稅超過期限,會產生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和處罰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按稅法規定,車船稅車船稅是一年一交,按年申報繳納,申報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當年的都可以,但遲交會產生滯納金。2019年的車船稅與2020年的保險一起交不夠合理,交晚了會有大額滯納金。建議您再多了解一下當地的有關規定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
② 保險中介管理系統官網
保聯的業務管理系統比較可以的,涵蓋保險代理、保險中介、保險公估三大塊
符合保險中介業標准,為功能強大、操作簡便的核心業務系統;
運行於互聯網的業務操作系統,實現全國隨時、隨地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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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開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 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 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 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④ 關於加強保險中介業務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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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為什麼保險中介是趨勢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⑥ 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屬於金融機構范疇
保險屬於金融,那麼想關聯的一些機構肯定也屬於金融機構。
⑦ 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系統有哪些
保聯的業務管理系統比較可以的,涵蓋保險代理、保險中介、保險公估三大塊
符合保險中介業標准,為功能強大、操作簡便的核心業務系統;
運行於互聯網的業務操作系統,實現全國隨時、隨地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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