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持股平台解限售
Ⅰ 新三板 核心員工持股 有沒有限售
需要看持股比例,新三板項目中,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要求,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的規定及股轉系統的實際操作標准,需要區別對待:
1、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根據出資比例及是否擔任GP、合夥協議具體約定等實質判斷是否能控制持股平台)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
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應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該類有限合夥整體限售,而非僅針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而且該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應單獨遵循兩年三批次,而不是計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比如持股平台持有掛牌公司5%的股份,那麼掛牌時持股平台的解限售數量應當為5%*1/3*股份總數;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控制持股平台
如不符合其他情況,該持股平台無需遵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售要求,沒有法定限售限制。
2、沒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
(1)如果該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參考有「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的情形。
(2)如果該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並非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
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做出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的除外)。
Ⅱ 新三板高管解限售規定
掛牌公司董監高以上年末最後一個轉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總額的25%為法定可轉讓數額;同時,將法定可轉讓數額內所含的其他限售條件股票數額扣除,作為實際可轉讓數額;實際可轉讓數額減去上一年度內實際可轉讓但未轉讓股票數額為當年可申請解限售股票數額。
Ⅲ 新三板企業的限售期
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詳情請查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Ⅳ 新三板公司股票解除限售什麼意思 通俗點 謝謝
就是新三板的公司股票不限制買了,大家可以隨意買了。
但是,但是呢,你要知道,新三板的股票,可不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買的,是有限制的:
新三板的購買者必須是機構,個人是買不了的哦;
機構的資金需要有500萬,才有購買的資格。
所以,即便是解除了限售,也不是哪個人都可以買的~
Ⅳ 新三板股權企業定向增發存在限售嗎
最新的業務規則中不再對新三板增資後的新增股份限售期進行規定,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Ⅵ 股票解除限售是什麼意思最好通俗點回答,謝謝
股票上市的時候會限制一部分股東把手上的股票出售,這樣做是為了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和使公司對股票擁有掌控權,這部分限制出售的股票一般為公司員工所持有。一般限制期為一年到三年,視公司情況而定,在期限過後,這部分股票就可以上市流通,這個時候就叫限售股解禁。
解禁的股票分為大小非和限售股!大小非是股改產生的,限售股是公司增發的股份。這些股票都在以前購買這些股票的人的手中。
大非和小非解禁對市場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大非的持有者往往是公司的主要股東,其持有股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公司的控制權,獲得公司的長期經營收益。
小非的持有者是作為財務投資者進入公司的,其持有股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因股票增值而帶來的投資收益。大非和小非相比較,在股價過高或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小非的減持意願更強烈,往往成為減持的主力,從而成為股市下跌的主要動力。
(6)新三板持股平台解限售擴展閱讀:
限售股解禁對市場的影響:
1、解禁後的減持短期內增加對應股票供給量,加大股價波動及市場買盤資金流動性壓力,從一般情況看,限售股解禁後若持有人有強烈拋售意願或可導致股價的下跌。首發限售股及定增限售股解禁對股價影響較大,主要在於減持動力較強。
除減持之外,還需要更進一步的綜合考量解禁數量占流通股本的比重、解禁時間窗口內的市場表現、個股走勢及風險偏好等眾多因素。
2、解禁潮峰中應防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解禁風險,注意規避傳媒、房地產及醫葯生物等解禁規模佔比大且快速擴大的行業板塊及個股。
限售股解禁風險總體可控。減持新規給解禁股份減持「剎車減速」,大規模減持難再現。實際減持的節奏會保持平穩有序,避免了市場投資者的對限售股解禁潮的過度恐慌。
Ⅶ 新三板定增 持股平台 有限售期嗎
有的 即使沒上市也有限售期,定增的限售期都是一年,根據證券法定的。如果是公司高管解禁後每年只能賣出25%。
Ⅷ 主板和新三板的鎖定期分別是幾年
較之主板市場股票鎖定規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轉讓環境更加寬松。
主板鎖定期:
1.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36個月。
2.公司其他股東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12個月。
新三板鎖定期:
1.新三板市場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掛牌之日、掛牌滿一年以及掛牌滿兩年等三個時點可分別轉讓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2.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Ⅸ 新三板的股票,上市之後限售嗎
新三板市場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掛牌之日、掛牌滿一年以及掛牌滿兩年等三個時點可分別轉讓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Ⅹ 新三板 控股股東限售期內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那麼,在新三板股權轉讓中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呢?一、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