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非標審計報告的效力
Ⅰ 如果新的審計報告不再是非標,那麼st會不會摘掉
ST上市公司是否摘帽,要看經過審計的利潤是否為正,盈利後可以摘帽。雖然出具標准審計報告,但經營結果仍為虧損的,不能摘帽,且有終止上市的可能。
Ⅱ 出具非標財務審計報告,是不是就是財務審計報告作假
出具非標財務審計報告,是不是就光是財務審計報告作假的問題,如果是有意出具的她不但是虛假的問題,而且還是深層次的違紀或犯法問題,這就要看情節輕重區分,要是後果嚴重就得繩之以法。
Ⅲ 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嗎
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益,只是注冊會計師的個人意見,但是,注冊會計師要對他所出的報告負責,可能是法律責任
Ⅳ 新三板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有什麼影響
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Ⅳ 審計局出具的最終審計報告是否具備法律效果
審計局出具的最終審計報告是國家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出具的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審計局依據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處理決定,才具備追究行政責任的行政效力;涉及到觸犯刑律的違法行為,需要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審計局只有移送案件線索給司法機關的權力,沒有追究犯罪的直接責任與義務。
供參考。
Ⅵ 所有審計的審計報告對外是否均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不是的。
審計報告時出具審計意見的,所謂的審計意見,是一個結論,主要就說明你的做法是否合合規等。審計報告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
《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6)新三板非標審計報告的效力擴展閱讀
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一種評價,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行為,則必須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或向相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審計機關沒有作出審計決定或向相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只出具審計報告,則說明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被審計單位即使存在上述行為,但審計機關認為無需進行處理、處罰。
因此,即使審計報告中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處理、處罰意見,如調整帳目、調減投資額等,如果沒有作出審計決定,那麼被審計單位只需認可報告內容,無須按照報告要求作出改正行為的義務。
Ⅶ 審計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審計報告具有有限的法律效力。
審計報告只對報告本身的內容負責,對報告使用者的使用後果不承擔責任。說白了,它只是提供一種參考依據,只要其披露的內容沒有故意虛假或重大遺漏,它就不承擔責任。
就法律效力而言,完全取決於使用者的主觀判斷,可以將其作為重要依據,也可以不予理睬。
至於「執行」,就更不靠譜,審計報告最多隻能提出一些建議,使用人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審計報告只針對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對其真實性沒有偵查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材料是假的,審計人員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相關材料認可或不認可,就不承擔責任,畢竟他們沒有偵查能力。因此,審計報告仍有可能出現錯誤,因此,審計報告只能作為參考依據,其效力取決於使用人的主觀判斷能力
Ⅷ 求助,專項審計報告的法律效力問題
審計結論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審計結論只是證明你們的核算符合公允會計准則,而所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是由你們負責的。
審計結論應該不是債務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效的直接證據,效力有多大要看法官的採納程度。
建議:此問題最好請教一下律師,這已經不是會計業務范圍的內容了。
Ⅸ 出具非標審計報告是要下跌嗎
肯定的。證明該企業有風險。投資人都會謹慎一些,規避風險,所以下跌的可能性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