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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關聯關系認定

發布時間: 2021-08-12 22:05:56

㈠ 新三板都是關聯股東 怎麼迴避表決

代理人去就可以了
或者買的是定增,無表決權

㈡ 什麼是「新三板」什麼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與「新三板」是什麼關系

新三板:「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

「新三板」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關系:兩者都是一樣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稱,新三板是簡稱。

(2)新三板關聯關系認定擴展閱讀: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這將是證監會首次對新三板發展做出全面部署。

參考資料:

新三板-網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路

㈢ 新三板上市 關聯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項提示嗎

是的,必須要重大事項提示。

一、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家屬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於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准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准。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於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並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採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並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並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准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范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規范,對近兩年一期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經常性和偶發性因素,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和程序作了規定;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就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5)披露擬採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企業如進行IPO,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將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企業在掛牌時,也是盡可能要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於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部門要求
上面已經提到,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鑒於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於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於同業競爭審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並在後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當然,前面已經提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還是盡可能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採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並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並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㈣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東為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具體規定是怎麼樣的

這個一般是存在於認購協議或者回購協議上面。公司和股東同時和企業簽訂協議。股東會給投資者一定的保障。具體的可詳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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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新三板用核查客戶供應商與企業是否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關聯方有明確界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根據該准則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㈥ 新三板中律師披露的關聯方是哪些

其實和會計師披露的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本公司關聯方包括:
(1)本公司的母公司。
(2)本公司的子公司。
(3)與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本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本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本公司的合營企業。
(7)本公司的聯營企業。
(8)本公司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9)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10)本公司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不過實際披露時,對於自然人關聯方一般主要披露的是對公司有影響的關聯方主要家庭成員,重點在於實際控制人。

㈦ 新三板 持股5%以上 算關聯方嗎

關鍵看股東排名。正常百分之五的話,能算關聯了。

㈧ 企業如何申辦新三板上市,申請條件及相關規定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資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經營年限要求:存續期必須滿兩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4.資產要求:無限制。

5.主營業務要求: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

6.成長性及創新能力要求: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即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其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申請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申請新三板掛牌流程,須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上市流程協議,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請新三板上市流程主要包括:

新三板上市流程一、擬上市的有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請在新三板掛牌的主體須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處於有限公司階段的擬掛牌公司首先需要啟動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變更為股份公司。

新三板上市流程二、主辦券商對擬上市股份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編制推薦掛牌備案文件,並承擔推薦責任。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掛牌新三板時,應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項目小組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調配合,完成相應的審計和法律調查工作後,對擬新三板上市公司歷史上存在的諸如出資瑕疵、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製作備案文件等申報材料。

新三板上市流程三、主辦券商應設立內核機構,負責備案文件的審核。主辦券商不僅應設立專門的項目小組,負責盡職調查,還應設立內核機構,負責備案文件的審核,發表審核意見。主辦券商根據內核意見,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該公司新三板上市。決定推薦的,應出具推薦報告,並向協會報送備案文件。

新三板上市流程四、通過內核後,主辦券商將備案文件上報至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核。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審查主辦券商報送的備案文件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證券業協會決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若有異議,則可以向主辦券商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饋意見,由主辦券商答復;若無異議,則向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8)新三板關聯關系認定擴展閱讀:

准入門檻

合格投資者:

1、自然人

(1)客戶賬戶內前一交易日日終資產總值(含資金、證券、基金、券商理財)在500萬以上;

(2)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含新三板交易經驗)。

2、一般法人

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以上的法人或實繳出資總額在人民幣500萬以上的合夥企業。

3、特殊法人

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或券商理財產品、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產品或資產。

受限投資者:

公司掛牌前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已參與新三板交易的股東。

參考資料:

新三板上市--網路

㈨ 新三板許可權如何從二類升到一類

現在買了許可權,應該從二樓以二類到一類,需要資金量達到一定還有投資年限,達到一定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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