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政策50條
A. 新三板上市條件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新三板上市條件:
( 1) 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B. 最近新三板有什麼好政策嗎
沒錯,政府近期正在大力支持新三板市場,近期肖鋼就表態未來將更一步為新三板鋪路,隨著新三板市場成交額逐漸放大,相信未來能成為美國的納斯達克。
C.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您好,有以下限制規定:
1.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4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
6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7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8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9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D. 園區新三板補貼是多少
張江高科技園區(一)改制補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二)掛牌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政策依據:《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科技孵化及加速發展扶持辦法》
浦東新區:(一)在新三板掛牌的,給予50萬元補貼;(二)掛牌後IPO上市,在上海證監局備案後,給予30萬元補貼;(三)收到證監會受理函後給予70萬元補貼;(四)申請提交證監會審核後,給予50萬元補貼。
(五)新遷入浦東並在兩年內上市,獎勵50萬元。政策依據:《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閔行區:(一)成功掛牌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閔行區人民政府關於批轉閔行區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嘉定區(一)補貼掛牌公司總額不超過200萬元;(二)對於新落戶於嘉定區的企業,額外補貼50萬元。政策依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開展股權託管交易的實施意見》
徐匯區:(一)對進入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由市區兩級按照1:1的比例給予補貼;(二)對在股交中心掛牌的企業可由市區兩級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如成功轉板上市,可按累計不
超過200萬元給予差額補貼。政策依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企業上市的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虹口區:(一)改制過程中的手續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扶持,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二)改制過程中繳納的所得稅,按5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70萬元。掛牌、交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政策依據《虹口區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關於印發虹口區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扶持細則(2013年修訂版)的通知》
青浦區(一)因掛牌產生的中介費用,按50%給予扶持,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二)區外遷至青浦成功掛牌的,再獎勵50萬元;(三)之前已成功掛牌的或在區外
掛牌後遷至青浦並納稅的企業參照執行。政策依據《關於鼓勵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開展股權託管交易的專項扶持辦法》
奉賢區(一)掛牌過程中的中介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二)對將注冊地遷至奉賢區張江分園或區內其他區域的外區企業兩年內成功掛牌的,再給予20萬元獎勵。政策依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金融服務業財政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寶山區(一)掛牌產生的中介費用按發生額的50%給予扶持,最高150萬元。政策依據《寶山區金融服務「調結構、促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崇明縣(一)對成功掛牌的企業,按照實際中介服務費用發生額的50%給予扶持,最高200
萬元;(二)縣外企業遷至崇明並成功在上海股交中心掛牌的,再給予50萬元獎勵。政策依據《崇明縣關於鼓勵企業開展股權託管交易暫行辦法》
普陀區(一)成功掛牌的,改制補貼最高50萬元,掛牌補貼最高70萬元;(二)掛牌期間繳納的監管費、信息披露費,連續三年每年給予10萬元補貼。政策依據《普陀區金融產業專項扶持辦法》
金山區(一)完成改制給予最高50萬元的補貼;(二)成功掛牌再給予100萬元的補貼;(三)轉板上市的,不超過200萬元給予差額補貼。(四)區外企業遷至區內並掛牌,再獎勵50萬元。政策依據:《金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山區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一)改制資助30萬元。(二)掛牌資助30萬元。(三)主辦券商資助
20萬元。政策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改制上市和並購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東城區(一)完成股改後獎勵100萬元;(二)掛牌成功後獎勵50萬元;(三)融資達到3000萬元及以上的獎勵100萬元。政策依據《東城區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若干意見的通知》
西城區(一)與券商簽訂協議並備案登記後,補貼20萬元;(二)申請被正式受理,補貼
80萬元;(三)成功掛牌的,補貼50萬元。政策依據《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
豐台區(一)掛牌後獎勵50萬元獎勵主辦券商10萬元。政策依據《豐台區支持「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展實施細則(試行)》
天津市(一)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可獲得不少於500萬元補貼;(二)初始融資超過500萬元,補貼50萬元。政策依據《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完成股改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補貼;(二)區縣財政按1:1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科技型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南開區(一)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本區企業,一次性專項補助100萬元。《南開區促進企業發展扶持資金政策》
E. 新三板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什麼時候設定的
新三板里的企業是未上市的企業,他們跟主板不一樣,主板里的企業漲跌限制是10%,但是新三板沒有漲跌限制。根據目前的情況看,新三板跌的情況少,因為現在國家政策大力扶持(新三板今年發生了四大有利股民的事情,自己去查),漲的話,通常是十倍以上利潤,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你在新三板買到的股票價格是很低的,而企業轉板成功,它在創業板的、主辦上的價格肯定比你當初的價格要高的
F. 新三板有扶持政策嗎
更多更新更全的新三板扶持政策,在新三板在線。這是個信得過的哦,提供的一切,貼心至極,可以去看看。
G. 企業新三板上市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2016年9月9日,證監會發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意見》明確:證監會對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均在貧困地區且開展生產經營滿三年,繳納所得稅滿三年的企業,或者注冊地在貧困地區,最近一年在貧困地區繳納所得稅不低於2000萬元且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變更注冊地的企業,申請IPO時,適用「即報即過,審過即發」政策。
H.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