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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交易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8-12 09:45:09

創業板監管和制度完善三大動向是什麼

創業板推出八周年之際,其已經成為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17年10月26日,創業板有690家上市公司,佔A股上市公司總數的20%;總市值5.58萬億元,佔A股總市值的9.57%。創業板的適時推出擴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推動創新成長型企業為代表的中國新經濟的發展;而在大步邁進的過程中,亦面臨對雙創企業不夠包容、高估值泡沫、融資要求高等詬病。

深交所制定發布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一系列業務規則,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行業特點,先後發布了廣播電影電視、生物醫葯、電子商務、節能環保等10個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增強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這些規則對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加強公司治理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2009年《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及相關配套規則發布,有效地防控了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風險。

創業板採取「獨立規則、獨立監管」的運行機制,上市八年以來,各項基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規則更加貼近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特徵需求和產業規律。上述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推動完善創業板制度安排,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② 創業板收到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是利空嗎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上市公司出現問題應會受到上述監管措施,屬於名義上股價得空范疇。

③ 創業板在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創業板除了像主板一樣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外,還特別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股票上市前簽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不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違反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處分。

④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⑤ 創業板在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創業板除了像主板一樣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外,還特別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股票上市前簽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不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不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違反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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