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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創業板轉主板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8-11 01:24:25

Ⅰ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你好!富國環球投資為你解答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Ⅱ 香港創業板轉主板的要求有哪些呢

瑞豐德永表示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1、業務紀錄及贏利要求
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合RMB4.395億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2、最低市值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合RMB4043萬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
3000萬港元(合RMB2637萬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合RMB35.16億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4、管理層、公司擁有權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Ⅲ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Ⅳ 誰能提供完整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最好要WORD版本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
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聯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規定

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聯交所執行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所監管。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督下,聯交所負責所有上市事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和有關規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載於另一部份。

證券上市一般原則

聯交所對證券上市的監管目的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基本原則如下:
1. 申請人適宜上市;
2.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

Ⅳ 如何區分港股主板和創業板區別

創業板市場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新生事物,在上市門檻、信息披露、發起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方面都與A股母板市場有所不同。一是不同點:創業板上市門檻低,主要有兩個量化的業績指標,一是要求發行人在過去兩年內連續盈利,過去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並持續增長;二是去年盈利,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去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少於30%。只要兩個指標中的一個滿足要求,就可以滿足標准。主板要求發行人連續三年盈利,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產生的凈現金流超過5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收入超過5000萬元。超過3億元。就股權規模而言,創業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元,而母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元。在股權結構方面,母板要求不少於1000個面值不少於1000元的個人股東,創業板只要求不少於200人。創業板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對無形資產在公司資產中的比重沒有特殊要求,而主板要求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的比重不超過20%。創業板高度重視管理和管理的穩定性。要求發行人只經營一項業務,近兩年來主營業務沒有顯著變化,並具有維持盈利能力的能力;要求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過去兩年沒有顯著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顯著變化。改變。主板要求發行人有一個完整的業務系統,並有能力獨立運作,直接向市場。報告還強調,在過去三年中,主要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器也沒有變化。兩個不同點:由於創業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因此證監會成立了專門的主板開發考試委員會和創業板開發考試委員會。為了促進創業板市場約束機制的建立,增強市場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促使責任主體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創業板市場強化了資源稟賦。股東、高管、贊助商、律師等的責任機制。要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提出肯定意見;要求發起人對公司的發展提出特別意見;公司為自主創新企業,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特別意見中還應當說明律師控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發行人的能力。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字蓋章提供相關文件的真實性驗證意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承諾。鑒於招股說明書規模小、業績不穩定、操作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的特點,招股說明書還加大了力度,提高了反映創業企業成長、自主創新、發行人風險因素等方面的標准。論,擴大了披露的深度。

Ⅵ 港股凡是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是不是上市方式都是介紹上市

對於不同的上市公司
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5月1日正式實施。創業板上市主板上的相似性和差異的管理方法加以介紹,供大家參考。

法律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合法存在的公司,由依法設立並合法存在的公司
工作壽命的持續經營業務的主板創業板有三年以上(連續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的股份計算,連續計算整體變更的凈資產值的原賬面值折股)連續工作時間應至少三年(有限,公司改變了原賬面值轉換成股份的公司)的股整體的凈資產值
盈利能力的要求:(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以降低之前和(2)過去三年累積的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
營業收入達到300多萬元人民幣;
(3)最新一期的存在未彌補虧損;最近2年連續盈利,近兩年來,共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利潤,並在持續增長。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去年的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過去的兩年裡,收入增長不低於30%。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較低的計算的基礎上
(註:上述規定選擇的標准,符合哪一個)
年底的資產要求最新的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新的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前的總股本小於不低於人民幣30,000,000元發行人民幣3,000萬元,占總股本的資本要求

Ⅶ 在香港的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和要求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Ⅷ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8)港股創業板轉主板條件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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