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退市制度條款
Ⅰ 我國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國股市於2001年11月30日開始正式實行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
存在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並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數據顯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終止上市起,滬深兩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123家,退市比例佔A股上市公司的0.14%,港股約為0.59%,而美國每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有近300家,納斯達克每年大約8%的公司退市,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24%;英國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約12%。
與國外股市相比,中國股市退市制度長期以來並沒有嚴格執行。從1980-2017年,美股仍上市和已退市的公司數合計達到26505家,扣除6898家存續狀態不明的公司,仍然上市的公司有5424家,只有28%;已退市公司14183家,比例高達72%。
而A股中許多僵屍上市公司,早已經沒有業務,有沒有多少員工,但還在上市交易,而且股價、市值也並不低。比如員工僅剩十餘人,無法承擔業績預告編制的暴風集團,董事長涉嫌行賄被抓,高管、員工基本都離職了,業務也停止了,但就這么一家空殼公司,市值還有8.17億。
目前A股這樣的公司並不止暴風公司一家。據統計數據顯示,2006-2018年間月2600家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總體上呈下滑趨勢,上市兩年後顯著下滑,上市5年後下滑達到4個百分點,這說明公司上市後業績「變臉」現象十分明顯。
中國股市目前已經在創業板率先推出了注冊制,但是與之相匹配的嚴格退市制度卻並沒有及時出台,這就導致A股市場呈現出進多出少的狀況,大量垃圾公司的存在,使得市場不可能達到良性循環的目的。
A股市場發展至今雖然已有30年的時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與成熟市場相比,例如美國股市200多年的歷史,A股還有許多不足之處,仍然顯得不夠成熟。
美國股市之所以能夠成為世界上發展最好,制度最完善,注冊制實行最好的市場,就是因為其具備推行注冊制的必要條件,其中包括嚴格的退市制度:
一、美國有嚴格執行的退市制度以及因為上市公司造假退市而賠償股民的完備制度
這方面美國有完備的法律,不但每年退市數量和上市數量趨於平衡,而且如果欺詐上市或者上市後欺詐,那麼不論上市公司還是保薦機構將要接受其難以承受的損失,不只是在金錢上的傾家盪產,還包括法律上的嚴厲追責!造假公司必須賠償對股民造成的損失,而且司法部門會迅速解決,也有法可依,不存在長期上告沒人管的問題。
二、美國股市有嚴格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和對上市公司嚴厲的監管處罰制度
美國上市公司分紅比例和融資比例保持相對平衡,美國對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極其嚴厲,嚴重的甚至到傾家盪產!嚴格的法律而且有法必依,造成沒有實力的上市公司根本不敢上市,或者上市後又主動要求退市的情況比比皆是,這也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擴容的壓力!
這就是大多數中國公司去美國上市的熱情不高(不好的公司不敢去美國上市),它們之所以熱情高漲排隊在A股上市,因為上市就意味著能夠造就一大批億萬富豪,但證券監管機構並不要求他們必須合理回報股民,而且違規處罰程度低。
三、美國股市是對全世界開放的,美國股市是一個流動性最好的市場
由於美國股市的開放程度高,是一個成熟、各項制度完備的市場,加上美元是世界通用貨幣,可以自由兌換。所以美國股市不缺資金,它的資金來源遍布世界各國。正因為美國股市具有完備的退市制度,導致股市形成供需平衡的良性循環,因此對全球資本市場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今年4月瑞幸咖啡因財務造假將從美國股市退市,目前A股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比瑞幸咖啡嚴重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證監會對瑞幸咖啡嚴格查處的話,以後對A股相關公司的監管和處罰也必然要求升級。
而目前退市制度中,如何對退市上市公司給予其對股民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合理賠償的相關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對於上市公司的處罰以及追究上市公司負責人以及高管的相關法律條款也未仍得以完善。而這些相關制度和法律條款是執行嚴格退市制度的基礎,只有盡快建立相關對股民的經濟賠償制度和法律條款,嚴格的退市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中國股市實行注冊制後,目前上市公司已超過4000家,A股市場是重融資輕回報的市場,近期大量的IPO發行上市,使得股市剛有起色就遭遇大抽血,沒有資金支撐的市場又陷入一潭死水。
而缺乏嚴格的退市制度導致目前A股市場新股大量上市,而沉積市場多年、數量巨大的垃圾股仍然存留在A股中,遲遲不能退市。
股票市場為什麼需要有嚴格的退市制度,原因就在於:
一、能否實行新舊循環、更新換代,是衡量一個股票市場是否健康的重要標准
股票市場猶如人體一樣,一個健康的身體需要血液正常循環流動,否則人就會生病,股市亦是如此。
二、資本市場只有優勝劣汰,才不斷向前發展
股市只有遵從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自然規律,才能將好的上市公司留在市場,把垃圾股票淘汰出局,絕不允許股市成為這些垃圾公司上市圈錢的工具。
三、退市制度是保持資本市場活力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
商品社會,任何市場都必須要有競爭,否則其不可能繼續生存下去。有競爭才能有成長,只有在退市制度下實行優勝劣汰,才能激發公司努力做好工作的動力,讓更多企業為了能留在股市而努力奮斗,必須去拼搏和付出。
四、只進不出或多進少出,最終將導致A股市場成為一個沒有資金回報的市場
如果只重投資輕回報,只顧大量IPO發行股票,根本不清理長期存在於市場中的大量垃圾上市公司。那麼,許多以上市圈錢為目的的上市公司,將繼續將A股市場作為其上市圈錢的平台,不斷上演上市圈錢的好戲。
受到最大傷害的將是廣大的中小投資者,而一個流通不暢的市場早晚會出現大問題,到那時再去採取措施,就已經為時未晚了。
總之,A股市場現在已經到了應該盡快推出嚴格退市制度的時候了。
Ⅱ 2009年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12年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退市制度是什麼關系
:大氣是一種力量。心若大海容風雨,志如高山納鮮苔。大氣是一種境界。海到天邊天做岸,山登絕頂我為峰。站的高看的遠。大氣是一種精神。別人可以資助錢財、安慰幾句話,但沒有人能讓你抬起高貴的頭顱。永遠要知道自己的血色和別人的臉色。
Ⅲ 創業板股票有沒有ST警告
沒有。
主板退市會先進入ST警告程序,可創業板沒有,創業板風險提示里有退市風險。根據深交所發布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種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財報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而在規定時間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凈資產為負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也將啟動退市程序。」
總之,沒有ST的。但是有風險警告。比如: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暫停上市將追訴財務造假、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等。除「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有操作彈性,約束力可能不太強外,其他各條都是硬碰硬的條款。特別是「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
Ⅳ 創業板IPO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1、高成長性;
2、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如果不符合產業政策,盈利能力再強也很難過發審會;
3、產權清晰;
4、獨立性。重點關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供應商和銷售商過度集中。
5、主業突出
6、其他我暫時沒想到的內容。
總之,要求很多,想上市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要不賣燒餅的都上市了。
Ⅳ 創業板到底有沒有ST警告
是沒有的,創業板的股票出現連續虧損是直接退市的。
1、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2、同時,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3、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漲跌幅限制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恢復上市和借殼難,在30個交易日中進入退市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風險投資者需提前提防。
4、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可以進行股票轉讓的渠道,《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一律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但是如果達到破產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平移。
5、退市制度將撇去創業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創業板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讓市場更理性發展。不過,新規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創投機構在退市前盡早減持,退出創業板。
(5)創業板退市制度條款擴展閱讀:
創業板沒有ST股票,沒有ST過程,直接退市的,所以創業板股票的風險高些,對於有違法行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要格外小心。
st股票意義
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並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所謂「財務狀況異常」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3)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 ,低於注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Ⅵ 創業板退市規則如何查看創業板股票是否有退市危險
創業板退市規則:
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暫停上市將追訴財務造假、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等。除「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有操作彈性,約束力可能不太強外,其他各條都是硬碰硬的條款。特別是「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
查看創業板股票是否有退市危險的方法:關注公司的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關注公司的財務狀況。
Ⅶ 創業版退市後可以在其它版塊上市嗎
滬深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見稿答問《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上海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在總結我國退市制度實踐情況的基礎上,借鑒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制定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需要。
為使市場保持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建立明晰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標,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產;(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的現象說明公司已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後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公司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這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引入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4、《方案》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為防止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方法實現恢復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說明或相關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況,《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5、《方案》如何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有哪些具體安排?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本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將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公司退市後,可進入本所專門另設的股份轉讓板辦理股份轉讓,也可以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全國性及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股份的渠道。
公司退市後,通過資產重組或破產重整等手段,如達到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7、《方案》何時正式實施?如何處理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問題?
《方案》現已對外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將在吸收有關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對《方案》進行修訂,並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據原規則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3項指標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1年、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及最近四年數以此類推。
新規則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就直接觸及暫停上市標准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期。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對其作出相應的暫停上市決定或者終止上市決定
4月29日,深交所對外發布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以下為深交所有關答記者問的新聞稿全文:
為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深交所在總結以往退市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場經驗,擬定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現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資本市場發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促進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2、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的總體思路是,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完善退市標准體系,形成有利於風險化解和市場平穩運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進行改進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標准,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准體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整合、調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業板的退市條件。二是進一步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准。三是改進退市風險釋放機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終止上市前,給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確公司退市後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發布《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條件:(1)凈資產為負;(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方案》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借鑒創業板及海外市場的退市規定,整合、調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使得退市標准更加科學合理。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和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將相應的凈資產、營業收入指標納入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而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各類非標准審計意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業績的真實性方面存在問題。一旦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或連續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則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相關標准作為退市條件,並將上述非標准審計意見出現的頻率分別與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以及終止上市直接掛鉤,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應盡的基本義務。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相關退市指標,《方案》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4)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通過設定一系列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的退市指標體系。
此外,中小企業板將繼續沿用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對連續受到公開譴責的次數進行了調整。《方案》實施後,原《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將同步廢止。
4、《方案》在哪些方面改進和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為此,《方案》進一步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標准,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或補充材料,並通過操縱重組等手段拖延和規避退市,從而導致長期「停而不退」等情況,《方案》進一步嚴格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明確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以終止上市。
5、在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同時,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
在實施更加嚴格的退市標準的情況下,為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保證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釋放和化解退市風險,《方案》借鑒創業板及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通過「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充分地揭示風險,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讓投資者有機會處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有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
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達到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
7、《方案》與創業板的退市制度有哪些異同?
《方案》適用除創業板外的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方案》借鑒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在凈資產為負、非標准審計意見、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價格等退市條件方面與創業板基本相同;同時,《方案》根據主板、中小企業板公司的特點設計了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中小企業板繼續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另外,由於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在規模上的差異,在一些退市條件的具體指標設置上也有所區別,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標,主板為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而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相關指標分別為300萬股和100萬股。總之,《方案》與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也大體相同,同時根據各個板塊特點,在個別指標和具體細節上保留了一定的差異。
8、《方案》公布後有那些後續安排?如何實現新舊制度的順利過渡?
《方案》公開徵求意見完畢後,深交所將在吸收各方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訂,經批准後正式對外發布。正式方案公布後,深交所將著手修訂《股票上市規則》中涉及退市的章節和條款。
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據原規定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可以從上面第6項看出,創業版退市後必須完成退市後「清算」,還原為「沒有上市的公司」狀態,然後通過重組等方式上市。前面」清算」、「沒有上市的公司」加引號是指相對於上市公司的業務事項等,退市後不再有這些日常業務,也就是說退市後的公司與證交所的關系完全脫勾,才能考慮重新上市,證交所則按「新公司上市」來審核對待。
Ⅷ 面對如此瘋狂IPO發行,是不是應該推出強制退市制度呢
新股總會成為市場下跌的罪魁禍首。巨豐財經《巨豐訪談》欄目提及新股發行過慢,容易引發場內資金對次新股的極端炒作,過快容易引發市場流動性趨緊,引發市場大幅波動。監管層應該採取適中的發行速度。
經濟學家韓志國多次對股市監管提出不同意見,部分言辭相當激烈。他表示,中國股市的新股發行實在是太多太濫,市場已經不堪重負,生態環境已被嚴重污染。上市公司的動機不純;上市的捷徑是財務造假;沒有退市機制的大規模上市必然形成“腸梗阻”;違法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不惜以身試法。
新股應採取適中的發行速度
新股高速發行在緩解IPO堰塞湖的同時,會給股市帶來更多的限售股,限售股的“堰塞湖”越積越高。據研究人士分析,每一家公司的上市都將會給股市帶來不少於3倍於首發流通股規模的限售股。因為根據現行《證券法》規定,公司總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下的,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即可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10%即可。如此一來,新股加速發行就會給股市帶來大量的限售股,而這些限售股在上市一年後或三年後都將上市流通,股市因此越發淪為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最近被市場詬病的第一創業並不是個案。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曾表示,對於走不動、跟不上或者有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強制退市制度,實現優勝劣汰,增強市場活力。目前市場上“走不動、跟不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這類上市公司“苟活”於市場,不僅導致市場投機行為加劇,也從整體上拉低了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讓這些公司退出市場是應有之義。
中國證監會對退市制度進行改革,並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發布後,真正因觸發相關條款被退市的公司只有兩家,一家是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博元投資,另一家則為欺詐發行的欣泰電氣。兩家公司都非常具有代表性,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決心。盡管如此,由於目前市場上的僵屍公司仍然大量存在,《若干意見》並沒有發揮出優勝劣汰的功效。
優勝劣汰,市場有進有出方為健康。退市機制發揮效用無疑是當下IPO加速形勢下業內人士呼籲最多的觀點。隨著ST新都(更名為“新都退”)進入退市整理期,成為今年首家從A股退市的公司。
滬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退市制度:對於滬深主板和深市中小板公司,在從A股市場摘牌之前,一般都會先經歷風險警示(*ST或ST)、暫停上市階段,在不滿足恢復上市條件後,才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從交易所摘牌;對於深市創業板公司而言,中間少了一個風險警示環節,觸發相關條件後,直接進入暫停上市階段,去年進入暫停上市階段的欣泰電氣便是一例。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教授談到,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比率嚴重偏低,一些垃圾股“死而不僵”,一些地方政府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也願意拿出大量的資金來幫助這些公司“保殼”,因此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嚴重扭曲了整個A股市場的估值體系,助長了投機炒作之風。IPO常態化,已經在向解決方向努力。
業內人士建議:
1,加大執法力度,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利益攸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建議對造假上市的公司,直接退市。必要時可成立證券法庭,從整體司法體系予以完善。可借鑒美國成熟市場,歐美多數財務夠上市條件的公司因為未來沒有持續的成長性基本上都無法上市。另外造假公司國會開聽證會審理,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可借鑒成熟市場的管理經驗,讓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在制度的約束下,遵紀守法。
2,加強監管,二級市場上利潤操縱,股價操縱,所以整體市場不成熟。目前價值扭曲,對大股東輸送利益,對於上市公司大小非減持的行業,應該實施更嚴格的監管規則來約束,使整體估值體系回歸價值。建議IPO節奏市場化,監管常態化,向注冊制挺進,讓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融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