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的股票能到香港上市
A. 如何到香港創業板上市之二 上市的程序
香港創業板上市流程
一、重組階段(1-3個月):
——聘請保薦人、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團隊;
——各中介團隊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評估上市可行性;
——擬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機構共同商討及落實上市重組的架構,使適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
二、文件編制階段(2-4個月):
——會計師編制擬上市公司過去業績及財務狀況之報告;
——保薦人及各中介團隊分工草擬招股章程各章節;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上市申請階段(2-4個月):
——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請文件,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呈交上市申請表及有關文件予聯交所;
——回答聯交所就上市之反饋意見;
——聯交所上市科進行上市聆訊。
四、發行上市階段(2-4個月):
——上市科批准上市申請;
——保薦人連同公關公司向投資者推介擬上市公司;
——刊發招股章程;
—— 接受公眾認購申請;
—— 正式掛牌上市,股份開始買賣。
B.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C. 香港的創業板公司有可能納入港股通嗎
評:20日,在第六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資本市場助力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論壇」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表示,證監會已經制定了全面深化資本市場的整體方案,下一步將加快推動落實落地,加快創業板改革,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完善發行上市、並購重組、再融資等一系列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和增強對創新企業的制度包容性。
2、A股並購重組新規落地,創業板可借殼
評:18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簡稱《重組辦法》),對多條規則進行修改,理順重組上市功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積極作用。
3、上交所明確聯交所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首次納入港股通的條件
評:18日訊,為明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體安排,持續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4、深交所修訂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
評:18日訊,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並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同時,單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
D. 一支股票在上證深成或創業板和香港等上市其中在他們中上市的分別優缺點是,應如何選擇. 高分求助
那當然是在國內A股市場上市對自己公司有利了,其它市場對比A股市場更加註重價值投資,所以股票的溢價不可能太高,而在A股市場無論是發行價還是上市價都可以高的離譜,這樣利益就可以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對於發行公司來講,深圳的創業板是最佳的選擇了,門檻低、發行價高,樂的老闆笑哈哈!
E. 什麼樣的股票才能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申請在主板上市和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
下列為股本證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上市公司及其業務必須被交易所認為適宜上市。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公司 (投資公司除外) 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宜上市,除非該公司只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申請上市的公司(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中其中一項測試。
盈利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或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其上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從其擬申請上市之營業活動所產生的凈現金流入合計最少為1億港元;或
市值/收益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獲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上市時至少有1,000名股東。
*註: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和行業中擁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其中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低於5,000萬港元。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時候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均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超逾100億港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中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公司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於上市時最少有股東300名。另根據上述第(2)(iii)項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時須有至少1,000名股東。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新申請人必須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 所需。
申請人必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訂下的資格,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對上市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對於基建工程公司、礦務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內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申請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別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 」內的《上市規則 - 主板 》。
創業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新申請人在刊發上市文件前兩個財政年度的經調整後的來自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入(但未調整營運資金變動及已付稅項) 合計須達2,000 萬港元。
市值至少達1 億港元。
公眾持股量至少達3,000 萬港元及25% (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則為15%至25%,即與主板一致)。
最少100 名公眾股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持有比率不得超過50%。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成員大致維持不變。
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上市規則》的要求或會不時修訂;詳細的創業板上市要求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內的《上市規則 -創業板》。
F. 在香港的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和要求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G.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H. 內地企業如何到香港上市
內地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有三種模式:「紅籌」模式上市、H股上市模式、買殼上市。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中國證監會皆鼓勵境內企業通過H股在香港上市,並且境內企業在香港以H股上市後,仍然可以在國內A股上市,實現A+H股兩地上市。
1、紅籌模式上市
在股權收購模式下,紅籌模式操作程序為: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成立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引入投資者或自行籌集外匯資金(數額相當於國內企業凈資產值),足夠購買國內企業股權。
離岸公司收購國內企業股權,需將外匯收購價匯入國內,並將國內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在境外(百慕大、開曼、香港)成立擬上市主體。BVI公司股東與擬上市公司進行換股。
2、H股上市模式
H股也稱國企股,指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H股上市適用中國的法律和會計制度,向香港投資者發行股票,在香港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但僅在香港發行的股票可以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流通,其他股票不在香港市場流通。
H股公司向境外股東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項必須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支付。
3、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又稱「後門上市」或「逆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買殼上市是民營企業的較佳選擇。
買殼上市作為赴港上市的一個重要途徑,正越來越受到內地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關注,這不僅因為在香港買殼上市具有方式更靈活、融資速度更快和投入產出比高等比較優勢,而且在於它可以提供相對廣闊的私下操作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