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新創業板
㈠ 為什麼香港創興證券登陸不到
創業板市場是股市之外的完全獨立的董事會新市場,與主板市場具有同等的地位,而不是一個比主板或配套市場,上市條件,交易,監管方式和內容均低與主板市場非常不同。其目的是讓新興企業的增長潛力,以提供籌集資金的渠道。它創造了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將產生顯著影響。從長遠來看,我們的目標是發展創業板成為一個成功的獨立的市場 - 亞洲的納斯達克。與現有的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比較
1,創業板市場的特點:具有高成長性的公司作為的目標,著眼於公司的增長潛力及業務前景;自我調節和市場參與者必須自發地履行其職責;買家責任自負;風險投資者的能力;以信息披露為本的監管理念;需要高度專業水平的贊助商和完整性。
2,創業板的市場潛力,該公司的目標是增長潛力,行業和規模的限制。創業板的主要目標是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的業務運營在香港及內地提供方便快捷的渠道籌集資金,以擴大其業務,其中也包括香港和台灣公司投資的增長大陸還有大量的「三資」企業,以及一些有前途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中小型企業在內地和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市場籌集資金;還集成了企業成長的項目可以放在一個單獨的剝離,投資經理和風險資本家將公司所投資的市場。
3,創業板的交易和操作。創業板採用了先進的交易系統和電子信息分發系統,以減少參與者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和家用電腦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的交易系統,直接從光碟。單一價格競價銷售交易的執行情況進行分割,採用拍賣的方式,每次的交易價格和交易委員會決定,為投資者提供交易公平和有效的方式,但新系統完成之前,創業板將使用當前的市場,同樣的主板自動交易系統。此外,該交易所還提供了一個單獨的頁面(http://www.hkgem.com),作為信息交換的參與者的主渠道,發行人可招股章程,通告及其他網路公司的信息,供市民瀏覽,而無需報紙出版(公司鬍子新聞稿),從而降低成本。當前存在市場交易的經紀人會自動獲准在創業板進行交易。創業板對投資者的熟練的技術和投資運作經驗,但沒有最低投資額。
4,嚴格的監管制度的執行情況。創業板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確保市場的完整性;實行嚴格的監督,監測和執法措施;遵循嚴格的信息披露標准和「買者自負」的原則。負責確保只有相關的文件和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供,但不會對投資的利弊發表意見,或進行所銷售上提供的證券判斷或投資機會,監管機構,以確定是否有相關的是好還是壞,上市申請人或企業的商業可行性,而不是證監會或香港聯交所的關注所在。
㈡ 深圳的中小板和香港的創業板有什麼區別
完全不同!香港的是獨立的市場,深圳的是主板市場中的一個版塊,所以兩者在上市條件,交易規則,退市要求等各個方面都不同的.
㈢ 新三板會被香港創業板分流嗎
首先,創新板對新三板已掛牌企業及有掛牌計劃的企業,可能會形成相當大的吸引力。
第二,創新板的推出對IPO也可能存在影響。
第三,在創新板上市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港交所股份和內地的股份是不同的,存在交易的問題。還存在投資人的退出問題,如果港交所就投資者退出問題想出辦法,對內地市場的沖擊可能比較大。
㈣ 滬市、深市、香港創業板上市各有什麼條件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還不同,目前滬市和深市還沒有創業板,深交所的創業板目前正在醞釀中。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有說法認為,深圳的中小企業板,就是以後的創業板。
中小企業板的服務對象明確為中小企業。相對於現有的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數設立等方面,都將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起點要求較高,並且有連續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創業板作為主要服務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可以預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形式,在創立初期可能更接近於主板市場,並逐漸向創業板市場靠攏。
創立中小企業板,可以為中小企業搭建直接融資的平台,有效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從而為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拓展空間。中小企業板也將使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第一次有相對明確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側重於大型企業,深圳證券交易所側重於中小企業,這有利於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創業板設立目的是:(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動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㈤ 滬市、深市、香港創業板上市各有什麼條件 連鎖型企業要注意什麼
創業板的要求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主板和中小企業板我直接找我啊!
連鎖型企業要注意 產品特色化,快餐品牌化,品牌人文化,運營標准化,連鎖店數量化,布點全局化,擴張資本化,人才常備化。
㈥ 如何區分港股主板和創業板區別
創業板市場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新生事物,在上市門檻、信息披露、發起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方面都與A股母板市場有所不同。一是不同點:創業板上市門檻低,主要有兩個量化的業績指標,一是要求發行人在過去兩年內連續盈利,過去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並持續增長;二是去年盈利,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去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少於30%。只要兩個指標中的一個滿足要求,就可以滿足標准。主板要求發行人連續三年盈利,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產生的凈現金流超過5000萬元,或者近三年經營收入超過5000萬元。超過3億元。就股權規模而言,創業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元,而母板要求發行的股權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元。在股權結構方面,母板要求不少於1000個面值不少於1000元的個人股東,創業板只要求不少於200人。創業板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對無形資產在公司資產中的比重沒有特殊要求,而主板要求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的比重不超過20%。創業板高度重視管理和管理的穩定性。要求發行人只經營一項業務,近兩年來主營業務沒有顯著變化,並具有維持盈利能力的能力;要求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過去兩年沒有顯著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顯著變化。改變。主板要求發行人有一個完整的業務系統,並有能力獨立運作,直接向市場。報告還強調,在過去三年中,主要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器也沒有變化。兩個不同點:由於創業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因此證監會成立了專門的主板開發考試委員會和創業板開發考試委員會。為了促進創業板市場約束機制的建立,增強市場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促使責任主體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創業板市場強化了資源稟賦。股東、高管、贊助商、律師等的責任機制。要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提出肯定意見;要求發起人對公司的發展提出特別意見;公司為自主創新企業,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特別意見中還應當說明律師控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發行人的能力。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字蓋章提供相關文件的真實性驗證意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承諾。鑒於招股說明書規模小、業績不穩定、操作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的特點,招股說明書還加大了力度,提高了反映創業企業成長、自主創新、發行人風險因素等方面的標准。論,擴大了披露的深度。
㈦ 科創板、香港、納斯達克上市應該怎麼選擇啊
科創板一出,對於想要沖擊資本市場的企業來說,又多了一個重要的選擇。
那問題來了,多了一個選擇後,科創板、香港、納斯達克,你的企業該選哪一個市場首發?
第一步:對比上市條件,更符合哪個市場?
在市場看來,科創板重大的進步包括首次將核准制改為注冊制;允許同股不同權、VIE架構及紅籌股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上市;定價機制採用詢價機制,進一步實現市場化;交易規則進一步放寬。這些條件的放寬也使科創板進一步向港股和納斯達克市場的機制靠攏。
從上市的財務指標來看,科創板的一大突破是打破了盈利的桎梏。但科創板對於其市值規模的要求並不低。一些企業可能會面臨一個尷尬的情況,即非盈利時期需要資金支持時會因為市值規模而被擋在科創板門外。
另外,對於紅籌企業來說,從制度設計上,科創板銜接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為紅籌企業提供了無需拆紅籌直接境內上市的機會。但總體而言,紅籌企業的科創板上市門檻仍然較高。
與其他兩個資本市場相比,科創板的上市財務指標與香港主板更為靠攏,不過香港主板在去年新規中對於未通過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企業門檻大幅降低,並允許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和已經在歐美上市的創新型企業在港二次上市。
而香港創業板對上市企業的門檻就更低了。根據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其對擬上市企業無任何盈利要求,僅要求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為1.5億港元;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最少由100個人持有;以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經營所得的凈現金流入總額必須最少達3000萬港元。
相較而言,納斯達克的分層則更為豐富。根據納斯達克的上市指引,納斯達克市場共有三個分層市場,針對不同的層級給予不同的約束條件。具體來說,「全球精選市場」吸引大盤藍籌企業和其他兩個層次中已經發展起來的企業;「資本市場」主要吸引規模較小、風險較高的企業;還有介於兩者之間、吸引中等規模企業的「全球資本市場」。從納斯達克三層次中的「資本市場」的上市規則來看,上市財務要求已經非常低了。
國元證券數據顯示,納斯達克市場2016年IPO數量只有70家,但退市企業卻有244家,相當於當年IPO數量的3倍多。近年來,納斯達克退市率最低的一年發生在2014年,但也達到了32%。
企業在選擇上市地點時,是否符合當地市場的上市條件是頭等大事。
第二步:哪個市場會有較高估值
如果在各地均符合上市條件,那對於企業來說,第二步就要看看在哪個市場會有較高的估值。
在科創板火箭速度推進之下,多家公司表明自己已開始進行科創板上市准備工作,其中也不乏已在其他地區上市的企業或籌備港股或美股上市的、想要回歸科創板懷抱的企業。另外,根據市場上了解到的情況,也有已經夠上主板申請條件但如今在科創板和主板之間做著選擇題的企業。
這些企業考慮科創板的原因中顯然也包括對於科創板估值情況的良好預期。
事實上,相似的情況在香港市場上一度上演,但目前看似乎並不美好。去年,港交所允許同股不同權等創新型企業在香港上市之後,市場當時一片看好,眾多獨角獸和新經濟股票也扎堆赴港上市。但有數據統計,截至去年10月上旬,港股市場共完成超過160隻新股IPO,其中有超過120隻破發,破發率超過75%。
對於科創板也是如此。在初始階段,科創板也存在各種不確定性,市場和投資人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充分了解這個市場,這也是正常的發展規律。不過,科創板有一大亮點不可忽視,即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的跟投機制,由於保薦機構需要自己真金白銀地進行跟投,因此這會使得定價在擬發行人和券商之間有一定的博弈,保薦人在其中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另外,不同的市場由於投資偏好的差異對不同行業也會有一定估值的區別對待。具有冒險精神的納斯達克市場投資人對高科技股就比較有好感,也將納斯達克塑造成了科技股的高估值「天堂」;而香港市場對奢侈品類股票則有一定的偏好,這和其貿易港口的城市功能有關。
第三步:「軟環境」也是很現實的考慮
而第三步,企業需要考慮一些例如融資成本、上市後的維護成本、監管環境、法律環境、股東退出等「軟環境」。
在融資成本方面,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如果選擇去香港或納斯達克上市,那麼在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上市三大件」的選擇范圍十分有限,且收費較高,並且在上市後也需要中介機構幫助遞交當地證券監管部門要求的文件,融資成本較高。
而如果選擇在科創板上市,那麼中介機構的選擇可以拓展到很多規模不大的本土機構,融資成本較低。
例如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對其CFO的要求較高,通常需要有融資背景、最好投行出身、對公司業務了解、具有財務知識,同時也要英語表達流利,因為需要與投資人做溝通,而這些英語溝通按照納斯達克市場的要求是有語音錄音發布在網站上的。具有這樣素質的人才,其薪資水平相當之高。
在監管環境方面,如果選擇美國市場,可能需要面對其對於中概股越來越嚴格的監管。2013年,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已經與財政部、證監會簽署了執法合作備忘錄,可以在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和形式下共享赴美上市中國企業的審計工作底稿。而香港市場則並沒有此類機制。
在法律環境上,美國的「薩班斯法案」等對於造假上市等違法行為的處罰相當嚴重,而美國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也已非常成熟。
股東退出上,在非紅籌架構或者VIE模式下,如果選擇在納斯達克上市,那股東上市前持有的內資股在上市後無法退出。在境內上市就不存在這個問題,而在香港「全流通」試點下這個問題以後也會逐步解決。
另外,美國的做空機構也不是「好惹的」,中概股被做空機構狙擊的事件已經屢次發生。
㈧ 在香港的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和要求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㈨ 香港的創業板公司有可能納入港股通嗎
評:20日,在第六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資本市場助力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論壇」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表示,證監會已經制定了全面深化資本市場的整體方案,下一步將加快推動落實落地,加快創業板改革,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完善發行上市、並購重組、再融資等一系列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和增強對創新企業的制度包容性。
2、A股並購重組新規落地,創業板可借殼
評:18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簡稱《重組辦法》),對多條規則進行修改,理順重組上市功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積極作用。
3、上交所明確聯交所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首次納入港股通的條件
評:18日訊,為明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體安排,持續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4、深交所修訂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
評:18日訊,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並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同時,單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