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資管計劃入股
個人投資者投資新三板很簡單,已經開了A股股票賬戶的投資者,只需前往營業部申請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買賣的許可權就可以了。購買新三板股票直接上新三板資本圈。
個人投資者參與新三板:
1)直接參與方式
需具備以下條件:
a. 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b.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而機構投資者要想參與掛牌公司轉讓,則必須是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法人機構;或是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2)間接參與方式
券商自營資金、資管產品和公募基金產品可以投資新三板。投資者藉助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便可曲線投資新三板。
直接投資參與流程
1)開戶:需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主辦券商屬下營業網點均可辦理開戶事項。
2)委託:股份報價轉讓的委託分為報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兩類。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成交:實行成交確認委託配對原則,即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
4)交割:股份過戶和資金交收採用逐筆結算的方式辦理,股份和資金T+1日到賬。
Ⅱ 股東為資管計劃能創業板ipo嗎
監管層多次強調中國需要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明確新三板在我國未來資本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新三板上越來越多的掛牌企業卻蠢蠢欲動,紛紛發布公告稱接受上市輔導,伺機通過IPO方式進行「轉板」。
目前已經有120家新三板掛牌企業接受上市輔導,其中大部分屬於新三板上的優質企業,有進入創新層的潛質;然而受制於目前新三板市場制度建設尚不完善,新三板上的企業尚無法與A股中同類企業擁有相近的估值水平、融資能力和交易流動性,這些企業有較為迫切的「轉板」慾望。
新三板歷史上累計共有11家企業成功「轉板」,這些企業均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但由於所有企業均是在 2009 年或之前就已在新三板上掛牌的老企業,年代較為久遠,並且趕上了創業板剛剛開放的大潮,因此參考意義並不大。
由於當前市場中尚未推出完善的轉板機制,掛牌企業想上主板、創業板的話,暫時還只有「退市+IPO」這條路可以走。然而在這條路上,企業需要面對時間成本、政策風險、流動性犧牲、戰略調整停滯、無法進入創新層等諸多問題,並且一旦IPO失敗將會對企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造成優質掛牌企業轉戰IPO的根本原因在於目前新三板體系建設尚不完善。國家層面上已經強調了新三板在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地位,而其配套的制度建設也勢必需要加快。
我們建議未來制度建設採用「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做市商擴容,第二步是入場資金多樣化,第三步是對優選層採用競價方式交易。除此之外,我們建議盡快落實發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例如突破定向發行35人限制等。屆時,新三板上的優質企業將完全與主板、創業板對接,這也標志著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正式建立。
對於企業來說,與其冒險去做重頭來過的IPO,毋若腳踏實地提升自身資質,靜候新三板相關制度降臨。
Ⅲ 自然人參與新三板定增,利用資管計劃進行投資,證監會怎樣審查
資管計劃屬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中的合格投資者,自然人可以通過資管計劃參與新三板定增;新三板企業定增需全國股轉公司審查,一般券商、律師出具合法合規意見後,基本均可通過。
Ⅳ 擬上三板 股改時引入新股東 可以是資管計劃么
可以的,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持股與穿透問題
新三板:2015年10月股轉公司以問答形式明確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可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實踐中也早有相關案例。
前提:資管計劃、契約基金已依法登記備案並規范運作。無需穿透或轉為直接持股。
關於股東登記的相關要求:掛牌前登記在管理人名下,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情況,掛牌後可登記在該計劃/基金名下。
主板:擬上市公司,尚無明確規定,也未查詢到成功案例,實踐中趨於保守。非公開可以作為認購對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鎖價發行不允許存在結構化安排。
Ⅳ 資管計劃能在中登進行股權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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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
這一解答其實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簡稱「54號公告」)內容的一脈相承。大家都知道,IPO過程中,對於有職工會持股的、委託持股的、信託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這類持股形式可能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013年12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54號公告,就「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給出了明確意見:
一般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可見,自54號公告開始,不同於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和私募股權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掛牌中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小編吐槽:作為法律性質相同的由銀監會監管信託計劃和由證監會資管計劃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別待遇啊!)。但是54號公告出台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公布於2014年8月21日,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實施之前,當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確,公告中所稱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多的是指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此次,股轉系統在54號基礎上更加明確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掛牌審查中亦無障礙,不需要進行股份還原以及股東人數的傳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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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
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
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
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